飞来横祸
在路上走着走着,突然啪的一声,不行被路边的树木砸到受伤,这事应该找谁?
天灾只能自认倒霉?
看看下面这个案例你就明白,这事也是有法可依的....
网络图片
黄某在车行从事电动车销售工作,年8月10日,他骑电动车在上班途中被树枝砸中,受伤倒地,经诊断为左锁骨骨折、脑震荡、头皮挫伤等症状。为此黄某住院治疗23天,共花费治疗费.55元。
另查明,该案事发路段的公路绿化树为某园林站管理,是某管理局的下属机构。事发后,园林站派工作人员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黄某遂向平果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黄某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在道路上行驶时被公路绿化带中脱落的树枝砸伤。园林站作为绿化树的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对造成黄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管理局赔偿黄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元。
林木折断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适用民法中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条文看,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应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四个基本条件,即从客观要件看,须有致害行为的发生,即发生了林木折断的事实;同时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而是否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实施的行为导致损害,以及林木折断是否直接接触受害人,不属于考虑的因素;从因果关系要件来看,须损害事实与树木管理瑕疵导致的损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林木折断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从主观要件来看,须树木管理人或者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该条法律之所以规定由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为责任主体,主要是基于控制理论,即树木的管理者与所有者最有能力控制风险的发生。另外,更侧重与风险的防范,从而避免损害的发生,维护潜在的受害人利益。因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风险的控制者,他们最有可能知道林木的状况,最有能力控制风险。
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所谓过错推定原则,即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除非其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所以将其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一方面是由于侵权的责任人与致害因素相分离,使得过错难以认定,责任人很容易以不存在过错为由推脱自己的责任;另一方面也由于责任人因致害因素受益或者负有监管职责,只有适用过错推定方式才是公平合理的。
来源:平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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