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热点江宁女子等了一年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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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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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女子等了一年提起离婚诉讼,却被丈夫提刀追杀,失去生命

去年9月江宁某小区发生一件恶性杀妻案,41岁的魏某持刀追杀妻子,当众将妻子小董残忍杀害。

小董在年8月候就以家暴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没有判决离婚。

年12月,魏某有对小董实施家暴,邻居报警后,阻止了魏某的行为。随后,两人正式分居,小董回娘家居住。

年4月,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分局对魏某发出了家暴告诫书,禁止他继续实施殴打等行为,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

尽管警方发布了家暴告诫书,魏某并未有所收敛。

年6月2日,小董和父母在某商场与魏某因离婚一事爆发冲突。纠纷中,小董的父亲被推搡倒地,小董则被殴打致脑震荡、鼻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年9月初,小董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拟于当年9月30日开庭审理。

年9月26日凌晨5点30分,魏某带着两把铁锤、一只折叠刀从自家出发小董的娘家又开始了蹲守。为了防止上次被邻居报警的事再出现,魏某用口香糖堵住小董邻居家门上的猫眼。

当天6:30分,小董打开房门准备外出上班,魏某立刻手持铁锤上前对小董实施锤打,把她打入室内,随后魏某也进入房中,并关上房门。魏某的动作惊动了小董的母亲,见到女儿被袭击,她立刻冲上前去,将魏某撞倒在地,两人扭打在一起。小董则趁势逃到门外,进行呼救。魏某用铁锤将小董的母亲击打直昏迷,随后掏出折叠刀,反身离开屋子进入小区追杀小董。这时天还比较早,小区里并没有多少人,小董在试图向小区大门处逃生时,只遇到一名中年女性居民,她拉着对方的衣角试图求救,但没能阻止追上来的魏某。在持刀残忍杀害小董后,魏某被赶来的小区居民制服。

近日,南京中院审理此案。

惨案发生后,经鉴定,小董全身共有26处伤痕,她的母亲被锤打至额骨骨折、脑震荡。魏某的犯罪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小董的家人不要求任何赔偿,坚决要求对魏某实施死刑并立即执行。

关于家暴,永远是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一旦发生便不会有终结。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与虐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本案中魏某某除了平常实施家暴行为,还持刀将妻子捅死,关于后行为是故意杀人的故意还是故意伤害的故意,因事情还未调查暂时无法做出准确判断,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魏某某是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妻子和丈母娘造成伤害,不管他是否预测到后果,主观上他都具有伤害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砍人行为,致丈母娘受伤,妻子死亡,已经侵犯了她们的身体健康权。所以,如果魏某某不是抱着杀人的故意,则其行为行为至少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极有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在法律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如果魏某某有故意杀人的故意的话,故意杀人罪的最低刑期为3年,最高可判死刑。

另外,在面对刑责的同时嫌疑人还要面对高额的经济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女子等了一年后又提起诉讼,却被丈夫提刀追杀,失去生命。真的让人心寒,这也告诫了我们,在遭遇家暴时,最好立即报警或者求助当地妇联,留下报警和家暴的证据,千万不要忍气吞声。留下证据起诉到法院时,也更能让法院采信。

院子里空降4个灭火器,有一个还爆炸了,警方介入调查!

高楼抛物现象屡禁不止,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致人伤亡的事件也是频频发生。近日,常州一处高层小区,三天里连续掉下四个灭火器,其中一个还爆炸了。

10号楼共有22层,许女士家院子里有4个掉下来的灭火器和砸坏的水缸等,邻居们围着“案发现场”,关切又害怕。

“6月5日下午4点半,我听见外面‘砰’的一声巨响,赶忙跑出去看,发现院子里的水缸破了,边上滚落着一个外壳凹陷的灭火器,邻居们也闻声赶来。”许女士告诉记者,第一个灭火器掉下来仅仅5分钟,她听见丈夫大喊“快跑”,第二个灭火器便“从天而降”,落地还发生了爆炸,一时间浓烟滚滚。

“当时我立马抬头,发现顶层有一只手缩了回去。”一邻居在紧急关头发现灭火器是从天台抛落的。大伙合计着此事严重,赶紧报警处理,也报告给了物业。

吓人的事情还没有结束,6月6日上午8点10分,天上又开始“下”石块,1分钟后,又1个灭火器被扔了下来。6月7日下午2点10分,第4个灭火器落地。

“天降”灭火器已经成了大家的噩梦。一位女业主还发现,自家的窗户被灭火器刮破了。

目前,派出所已经介入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在法律上,高空抛物需要承担的责任有:

民事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如果不能证明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案件中牵扯到两个或者多个责任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也就是只要找不到肇事者,不能自证清白的住户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另外,物业对管理区域内业主和一般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公寓楼物业的法律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因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查明侵权人后,此前已作出补偿的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条款还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高空抛物等行为,查清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等情形的发生。

刑事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高空抛物简单的可以分为高空抛物行为和高空坠物行为。

(1)故意高空抛物也称高空抛物

1.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刑法》第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2.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故意高空抛物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过失高空抛物也称高空坠物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条、第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高空抛物的法律还是比较完善的,除了自己本身做好不乱丢东西下楼,给孩子做好引导,物业也应该担负安全保障责任,通过安装防护网等措施,最大限度避免高空抛物对他人损害。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高空抛物将得到有效治理。

浙江温岭大溪罐车爆炸事故原因调查,国务院:挂牌督办

现如今,温岭大溪罐车爆炸事故牵引这我们的心。据最新数据显示,该起事故已造成20人死亡,数人受伤。

目前,涉事槽罐车的两名司机仍下落不明。此外,据此前媒体报道,涉事车辆系温州市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且该公司曾因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等原因,先后被工商部门予以11次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地,满目疮痍,地面大面积坍塌,车辆严重变形,不少民宅、工厂被毁。现,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对浙江温岭槽罐车爆炸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该起事故的追责主体,我们应当理性的去看待,分析。第一,涉事罐车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相关专业规定,其运输的物体是否存在超载现象;第二,涉事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第三,涉事司机在驾驶时是否有违反交规现象;第四,相关交管部门是否对其检查力度不够,部分人员是否存在浑水摸鱼的现象等方面。

就以上几方面,可能会涉及到的危险驾驶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玩忽职守罪等犯罪行为。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现,救援还在持续进行中。愿所有人安好,逝者安息。

福利院老人疑似将凳子仍在院外,遭院内护工男子掌掴,警方已介入

日前,一段“陕西榆林某福利院护工男子殴打老人”的视频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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