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不和睦,发生矛盾纠纷的事情屡见不鲜,被告人李敏甲就因琐事与邻居苏某互殴致苏某轻伤。近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敏甲拘役五个月。
案例详情
据悉,被告人李敏甲与被害人苏某系同村组村民。年4月21日18时许,李敏甲与其公公田某成、婆婆李某凤在苏某家门前的路上挖沟埋水管,与苏某之夫王某尧发生争吵。听到争吵声的苏某来到现场与李敏甲对骂,并出手打李敏甲。随即,李敏甲与苏某相互揪住对方头发扭打倒地,致苏某鼻部、头部被地面散乱堆放的石头划伤,李敏甲的头部被碰伤。王某尧、李某凤将二人拉开后,王某尧即向龙场派出所电话报警。当日,李敏甲、苏某均被送至威宁医院治疗,李敏甲住院12天,被诊断为颌面外伤、头颅外伤、脑震荡。苏某在该院治疗至次日医院治疗,住院14天,被诊断为鼻骨骨折、鼻部挫裂伤、头皮裂伤。经威宁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鼻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李敏甲家属代李敏甲一次性赔偿苏某医疗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元,苏某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李敏甲从轻处罚。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敏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遂综合李敏甲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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