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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全国督办南宁一涉黑团伙搞套路贷获利超7亿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黄X、黄X康、莫X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12-07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桂刑初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绰号“波哥”),男,年7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南宁市XX亮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宾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年9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丁X,广西欣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莫X昌(绰号“莫老爷”),男,年2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南宁市XX亮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平南县。因涉嫌诈骗罪于年9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X坤,广西共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X康,男,年9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南宁市XX亮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宾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年9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覃X溢,广西金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莫X昌、黄X康犯诈骗罪,于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8日以南市西检刑变诉[]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及其辩护人丁X、被告人莫X昌及其辩护人王英X、被告人黄X康及其辩护人覃X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南市西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年至年间,被告人黄X为非法牟利,伙同黄某2、陆某1(二人已起诉)在南宁市青秀区注册成立南宁市XX亮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亮公司),并和被告人莫X昌、黄X康与陆某2连、苏某(二人已起诉)利用该公司以无抵押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他人借款,以“行规”、“保证金”等诱骗借款人签订空白、翻倍的虚高借据和房屋租赁合同,设置极易违约的条款,并以租金、押金等名义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账户,继而以“行规”等为由让借款人再取现交回,制造相对应的虚假银行走账流水。在借款人未按要求还款时,被告人便采取电话威胁、泼油漆、清房、诉讼、殴打等方式迫使借款人偿还,或将房、车等抵押给被告人,或逼迫借款人搬离住处,或查封借款人房产等以骗取借款人财产。

各被告人均是借款资金的投资人。其中,黄某2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借款、催款;陆某2连是公司财务,主要负责记账、转款、发工资、起诉;陆某1和苏某主要负责制作借条、和客户商谈、签订借款手续、带客户取现走账、催款,提供借款资金;黄X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和客户商谈、催款,提供借款资金;莫X昌和黄X康主要负责以电话威胁、喷油漆、殴打等方式催款。在放款过程中,形成了以黄某2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在本市以上述手段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年6月至年3月,因急需用钱,被害人张某1多次到XX亮公司向黄某2借款。黄某2、陆某1以行规为由,让张某1签订多份比实际借款金额高的借据,由黄X、陆某1、苏某、黄某2、陆某2连等人先将借款转给张某1账户再让其部分取现给回黄某2等人的方式制作虚假银行流水记录,逐步将张某1的借款垒高至余万元,但张某1实际得钱仅约97万元。后,黄某2、陆某1、陆某2连等以诉讼、电话威胁等方式迫使张某1将其名下的一套别墅抵押贷款万元后还清借款。至此,黄某2等人共骗取张某1约万元。

2、年7月至12月,因急需用钱,被害人梅某先后向黄某2、陆某1分别借款5万元、3万元。黄某2等人先后让梅某签订10万元、6万元的借据,苏某还让梅某在10万元取款凭条上签字,但其实际得钱仅5.44万元。后,黄某2、陆某1、陆某2连等以泼油漆、清房子等方式催逼梅某还债,并向法院起诉要其还款元。至此,黄某2等共欲骗取梅某元。

3、年7月,因急需用钱,被害人傅某向陆某1借款5万元。黄某2、苏某、陆某1一起到傅某家确认房产信息后,由陆某1让傅某分别签订5万元、10万元的借据后借给傅某4.5万元。同年10月,黄某2、苏某、陆某1、黄X等人以封房子、莫X昌以电击等方式催傅某还钱。11月,陆某1起诉傅某后傅某还完欠款。年2月,陆某2连又以傅某尚欠5万元向法院起诉。至此,黄某2等共欲骗取傅某5.5万元。

4、年8月,因急需用钱,被害人刘某到XX亮公司向黄某2借款6万元,黄某2让刘某分别签10万元的借据和13万元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扣除首息和手续费后,由陆某1付给刘某4.6万元。后,黄某2、陆某1、黄X以电话威胁、泼油漆、诉讼等方式逼迫刘某还钱。年8月,XX亮公司起诉刘某要其偿还钱元。至此,黄某2等欲骗取刘某元。

5、年12月,因急需用钱,被害人张某2到XX亮公司分别向黄某2借款35万元、10万元,黄某2和陆某1让其分别签70万元、20万元的借据和房屋租赁合同,由陆某2连等人转给其90万元后,张某2按要求取现51万元交回黄某2和陆某1,再支付中介1.2万元后,其实得37.8万元。年2月,黄某2、陆某1、苏某以其逾期迫使张某2签一份虚假的10万元借据。4月,黄某2和苏某让张某2签车辆转让和质押合同及一份虚假的10万元借据。为赎回汽车,陆某1、苏某又让其签房屋买卖合同。5月,黄某2让其将名下房产过户给黄某2以还款。期间,莫X昌(另案处理)以需要房屋过户费用为由,又让张某2签一份虚假的15万元借据和一张银行取款15万元的凭证。因过户手续麻烦,陆某1又让张某2拿车辆去做抵押。张某2用朋友的车和陆某1、莫X昌签了一份车辆质押合同和一份虚假的6万元借据。至此,黄某2等人将张某2借款垒高至万元,共欲骗取张某.2万元。

6、年1月,因急需用钱,被害人黄某1先后向黄某2、苏某借款10万元、15万元,黄某2、苏某、陆某1让其分别签20万元、30万元的借据并转给其50万元,黄某1按黄某2、苏某的要求全部取现交回,其实得共16.7万元。后,黄某2、苏某、陆某1、莫X昌以贴广告、带走孩子、开车撞其老公、灌门锁胶水、殴打等方式逼迫黄某1还50余万元钱。至此,黄某2等欲骗取黄某万余元。

7、年1月,因急需用钱,被害人梁某先后向黄某2借款10万元、10万元,黄某2、苏某、陆某1让其分别签20万元、20万元的借据并转给其40万元,梁某按黄某2要求分别取现13.3万元、13.3万元交回黄某2,其实得共13.4万元。后,黄某2、苏某、陆某1以霸占房产、喷漆、诉讼等方式逼梁某还23万元。至此,黄某2等欲骗取梁某26.6万元。

8、年1月,因急需用钱,被害人谭某1向XX亮公司陆某1借款20万元,陆某1让其签两张各20万元的借据后转给其20万元,并以扣除利息和保证金为由,让谭某1取现5万元交回陆某1,其实得15万元。后,黄某2、陆某1以诉讼、口头威胁等方式逼谭某1偿还40万元,并搬走其公司十几件红酒。至此,黄某2等欲骗取谭某万元。

9、年6月至8月,因急需用钱,被害人邓某向XX亮公司的苏某、陆某1先后借款15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苏某和陆某1要求其以多套房产租赁备案后,由黄X等人先后转给邓某4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邓某按要求取现4万元、30万元、30万元、29万元交回后,黄X等又转给其11万元、21万元、21万元、20万元,其实得73万元。至此,苏某等欲骗取邓某3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莫X昌、黄X康伙同他人共同诈骗他人财物,其中,黄X诈骗余万元、莫X昌诈骗余万元,数额均系特别巨大;黄X康诈骗32万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之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南市西检刑变诉[]3号变更起诉书,认定事实变更为:其中,黄某2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借款、催款;陆某2连是公司财务,主要负责记账、转款、发工资、起诉;陆某1和苏某主要负责制作借条、和客户商谈、签订借款手续、带客户取现走账、催款,提供借款资金;黄X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和客户商谈、催款,提供借款资金;莫X昌和黄X康主要负责以电话威胁、喷油漆、殴打等方式催款,且莫X昌也提供借款资金。在放款过程中,形成了以黄某2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在本市以上述手段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3、年7月,因急需用钱,被害人傅某向陆某1借款5万元。黄某2、苏某、陆某1一起到傅某家确认房产信息后,由陆某1让傅某分别签订5万元、10万元的借据后借给傅某4.5万元。同年10月,黄某2、苏某、陆某1、黄X等人以封房子等方式催傅某还钱。11月,陆某1起诉傅某后傅某还完欠款。年2月,陆某2连又以傅某尚欠5万元向法院起诉。至此,黄某2等共欲骗取傅某5.5万元。

4、年8月,因急需用钱,被害人刘某到XX亮公司向黄某2借款6万元,黄某2让刘某分别签10万元的借据和13万元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扣除首息和手续费后,由陆某1付给刘某4.6万元。后,黄某2、陆某1、黄X、莫X昌、黄X康以电话威胁、泼油漆、诉讼等方式逼迫刘某还钱。年8月,XX亮公司起诉刘某要其偿还钱元。至此,黄某2等欲骗取刘某元。

5、年12月,因急需用钱,被害人张某2到XX亮公司分别向黄某2借款35万元、10万元,黄某2和陆某1让其分别签70万元、20万元的借据和房屋租赁合同,由陆某2连等人转给其90万元后,张某2按要求取现51万元交回黄某2和陆某1,再支付中介1.2万元后,其实得37.8万元。年2月,黄某2、陆某1、苏某以其逾期迫使张某2签一份虚假的10万元借据。4月,黄某2和苏某让张某2签车辆转让和质押合同及一份虚假的10万元借据。为赎回汽车,陆某1、苏某又让其签房屋买卖合同。5月,黄某2让其将名下房产过户给黄某2以还款。期间,莫X昌以需要房屋过户费用为由,又让张某2签一份虚假的15万元借据和一张银行取款15万元的凭证。因过户手续麻烦,陆某1又让张某2拿车辆去做抵押。张某2用朋友的车和陆某1、莫X昌签了一份车辆质押合同和一份虚假的6万元借据。至此,黄某2等人将张某2借款垒高至万元,共欲骗取张某.2万元。

9、年6月至8月,因急需用钱,被害人邓某向XX亮公司的苏某、陆某1先后借款15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苏某和陆某1要求其以多套房产租赁备案后,由黄X等人先后转给邓某4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邓某按要求取现4万元、30万元、30万元、29万元交回后,黄X等又转给其11万元、21万元、21万元、20万元,其实得74万元。至此,苏某等欲骗取邓某31万元。

适用的法律变更为:被告人黄X、莫X昌、黄X康伙同他人共同诈骗他人财物,其中,黄X诈骗余万元、莫X昌诈骗万余元,数额均特别巨大;黄X康诈骗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之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南市西检刑诉[]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辩称:1、其没有参与XX亮公司的实际经营,不认识被害人、不认识公司其他成员、也不在工作群内;2、其只是应陆某2连、黄某2的要求转账给被害人,主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故意,很多人借钱是和票务公司借的,不是和XX亮公司借的;3、XX亮公司起诉刘某的起诉书不是其写的,其只是签收过传票而已,其并不知道涉及到借贷。

黄X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1、黄某2才是XX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X对XX亮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并不知情;2、本案涉案的出借款项的主体均是个人,而非XX亮公司,黄X不是借款的主体,其虽是XX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本案也不是单位犯罪,不应该由黄X承担责任;3、XX亮公司和刘某的诉讼案件,案由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非借款纠纷,且该案已经撤诉处理,刘某没有遭受损失;4、黄X银行账户向被害人转出的款项,系按照黄某2的授意操作,其并不知晓款项用途,亦未从中获利;5、XX亮公司是在年8月10日注册成立的,在此之前黄某2等人已经实施的诈骗行为与XX亮公司无关,与黄X无关。综上,辩护人认为黄X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且指控事实不清,被告人黄X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莫X昌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于年5月开始到公司上班,公司借贷业务情况其不清楚,其只是帮老板黄某2打工的,工作内容由老板安排,其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莫X昌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1、莫X昌和起诉书指控的以黄某2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之间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不是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莫X昌于年4月左右到XX亮公司上班,负责催收,黄某2或陆某1和客户商谈、签订借款手续时,莫X昌均不在场,莫X昌未参与除催款以外的借贷事务。2、被告人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虚构实施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莫X昌仅负责催款,从未参与和客户签订借款手续、放款。在催收时也没有要求借款人签收合同或者借据,故被告人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3、莫X昌给黄某2等人的钱款仅是希望赚取利息,不是投资XX亮公司的款项,被告人出借款项给他人属于民间借贷,利息在民事调整的范围,尚未涉及刑事犯罪,黄某2等人利用莫X昌的钱款实施犯罪,不是莫X昌的本意。综上,辩护人认为莫X昌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莫X昌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亦有犯罪未遂、从犯、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黄X康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提出其只是帮黄某2打工的,只负责端茶送水,没有拿过任何客户的现金,其进公司只有二个月,不认识被害人刘某。

黄X康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1、黄X康确实有参与喷油漆追债的行为,但是不在起诉书指控的九起犯罪事实之中。起诉书指控黄X康参与了第四起犯罪事实,不属实。2、黄X康系犯罪未遂、从犯、初犯、偶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以“套路贷”形式实施犯罪行为

年至年,为非法牟利,黄某2以被告人黄X名义注册成立南宁市XX亮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黄某2、陆某1、苏某、陆某2连(已判决)伙同被告人黄X、莫X昌、黄X康等人利用该公司以无抵押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他人借款,以“行规”、“保证金”等诱骗借款人签订空白、翻倍的虚高借据和房屋租赁合同,设置极易违约的条款,并以租金、押金等名义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账户,继而以“行规”等为由让借款人再取现交回,制造相对应的虚假银行走账流水。在借款人未按要求还款时,便采取电话威胁、泼油漆、清房、诉讼、殴打等方式迫使借款人偿还,或将房、车等抵押给被告人,或逼迫借款人搬离住处,或查封借款人房产等以取得借款人财产。

黄某2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借款、催款;陆某1和苏某主要负责制作借条、和客户商谈、签订借款手续、带客户取现走账、催款;陆某2连主要负责记账、转款、发工资、起诉;黄X负责转款、起诉、提供借款资金;莫X昌和黄X康负责催债,且莫X昌也提供借款资金。在放款过程中,形成了以黄某2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在本市以上述“套路贷”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以“XX亮公司”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金出纳帐账本,证实同案人与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黄某2的   李 密

审 判 员   李颖宜

人民陪审员   卢鸿淮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孙仁玲

书 记 员   韦李春

▍今日责编:小罗

▍图文编辑: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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