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顾客撞到商场玻璃门,受伤后能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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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有一家百货商场,在商场里设置了一道玻璃门,如果不是特别注意,很难发现这里有一道玻璃门挡道。

小明没有看见这道玻璃门,一下就把头撞在玻璃门上,造成了轻微脑震荡。

小明说:商场安装玻璃门,顾客不容易发现,难道不应该设置一个警示标志吗?商场难道没有提示行人的责任和义务吗?

商场负责人说:走路看路,这是行人的基本义务,自己不看路撞伤了,和商场有啥关系?

两方吵得不可开交。于是,小明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商场该不该赔偿呢?

这个案例中,行人走路看路和商场设置警示标志,是不是他们各自的义务呢?

这涉及《民法典》对民事义务的具体规定。在《民法典》里,民事义务主要产生于两种情况,一个是法律规定,另一个是当事人的约定。法定义务面对所有人,约定义务只对特定的权利人履行,对其他人不负有这样的义务。

民事义务分两部分内容,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法律规定父母应当抚养未成年子女,子女在父母需要赡养的时候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成年人不能带领未成年人从事危险行为,如果这么做了,就是违反了不作为义务,构成作为的侵权行为。民事义务就是要求一个人做某种行为或者不做某种行为,两者都是必须履行的。

我们再来看看前面这个案例,顾客走路看路是否属于民事义务?商场设置警示标志,是否属于民事义务?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要求一个人必须走路看路或者不能去商场,否则就违法;在该案中顾客和商场也没有签订合同,去约束双方行为。所以,在这个案例中,顾客没有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但是,《民法典》第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条规定听起来很复杂,其实意思很简单:按照要求,公共场所必须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商场这一公共场所设置玻璃门,这是商场的权利。但是商场必须履行警示顾客有玻璃门存在的义务,要在玻璃门贴上醒目的图案或者文字,也就是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能够让人看到这是一道门,这样才算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一个法定义务。如果商场贴了醒目的警示标志,行人还是撞伤了,此时商场就不用承担责任。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律政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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