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是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年月日国务院第0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年月日发布,自年5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号
《护士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5月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护士条例条例中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护士证书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护士条例内容解读问:国务院为什么要专门制定一部有关护士的行政法规? 答:护理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的健康的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服务性的特点。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护理事业发展比较迅速。护理工作为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护理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护理职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护士队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目前,在人事制度改革中新老体制并行的情况下,部分医疗机构存在着正式编制人员和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双轨管理,为降低护士人力成本,大量减少正式编制的护士,增加编外聘用的合同制护士。一些医疗机构聘用的合同制护士不享有参加继续教育、职称晋升的权利,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这些问题不仅侵犯了护士的劳动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护士队伍的稳定,不利于护理专业的发展,不利于对病人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二是,一些护士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理职责,忽视基础护理工作,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导致护患关系紧张,影响了医疗质量,甚至引发医疗事故。少数护士“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没有完全付诸行动,对患者的态度不热情。医院的护理工作简单化,护士仅注重执行医嘱,完成打针、发药的工作,忽视了主动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巡视病房和基础护理等工作,忽视了对病人的生活照顾、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忽视了与病人的沟通、交流。 三是,部分医疗卫生机构重医疗、轻护理,随意减少护士职数,医护比例严重失调。医院医院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对护士队伍建设和护理医院整体发展规划中。由于病房护士少,病人需要的生活照顾不能满足,基础护理工作不到位,医院就让病人花钱聘护工,虽然满足了病人的生活照顾需要,但对危重病人的护理带来了安全隐患,特别是由于护工承担部分带有治疗性的护理工作,使护士应履行的观察病人病情变化的职责成为虚有,给医疗安全带来很多隐患。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有必要制定一部有关护士的行政法规。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护士应当享有的权利,规定对优秀护士的表彰、奖励措施,来激发护士的工作积极性;鼓励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学习护理知识,从事护理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二是,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通过细化护士的法定义务和执业规范,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促使广大护士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三是,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通过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配备护士、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在本机构执业护士的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护理行为,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问:护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病人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护士从事护理工作,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答:护士以其专业化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护士的专业水平、整体素质与医疗安全、患者的康复、医院服务的满意程度关系密切。临床工作中,与病人接触最多的也是护士。为了确保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具有保障病人健康和医疗安全的执业水平,条例总结我国护士管理的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护理工作。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是,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是,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问:为了稳定护士队伍,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证护士安心工作,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条例强调了政府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此外,条例还着重规定了护士执业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对护士的表彰、奖励。 关于护士的合法权利,条例作了四方面的规定: 一是,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是,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是,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四是,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于护士的表彰、奖励,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问:为了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改善护患关系,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护患关系是指以护理工作者为一方,以病人为另一方,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与护士结成的人际关系。护患关系从病人就诊即建立,直至出院后才告完结,因此,可以说护患关系贯穿于护理的全过程。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是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改善护患关系的重要方面。据此,条例明确规定护士应当承担五方面的义务: 一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即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量义务。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如,严格地按照规范进行护理操作;为患者提供良好的环境,确保其舒适和安全;主动征求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认真执行医嘱,注重与医生之间相互沟通;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指导人们建立正确的卫生观念和培养健康行为,唤起民众对健康的重视,促进地区或国家健康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是,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三是,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四是,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这实质上是对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有利于与患者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 五是,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此外,为了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护理行为的规范,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纪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纪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问:医疗卫生机构在规范护理行为、保障护士合法权益,促进护理事业发展方面负有哪些责任? 答:目前,护士都是在一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护士义务的履行需要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进行监督,护士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物质保障。据此,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三方面的职责: 一是,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护士配备是否合理,医院的工作质量,更直接影响到护理质量、患者安全。因此,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二是,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4)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三是,加强护士管理。()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在教学、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条例的公布施行,将极大地激发广大护士的工作热情,促进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护理工作。我们国家的护理事业将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将得到更好的满足。[]
护士条例答记者问保障护士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
《护士条例》(以下称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0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国务院为什么要专门制定一部有关护士的行政法规?
答:护理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的健康的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服务性的特点。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护理事业发展比较迅速。护理工作为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护理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护理职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护士队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目前,在人事制度改革中新老体制并行的情况下,部分医疗机构存在着正式编制人员和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双轨管理,为降低护士人力成本,大量减少正式编制的护士,增加编外聘用的合同制护士。一些医疗机构聘用的合同制护士不享有参加继续教育、职称晋升的权利,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这些问题不仅侵犯了护士的劳动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护士队伍的稳定,不利于护理专业的发展,不利于对病人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二是,一些护士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理职责,忽视基础护理工作,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导致护患关系紧张,影响了医疗质量,甚至引发医疗事故。少数护士“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没有完全付诸行动,对患者的态度不热情。医院的护理工作简单化,护士仅注重执行医嘱,完成打针、发药的工作,忽视了主动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巡视病房和基础护理等工作,忽视了对病人的生活照顾、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忽视了与病人的沟通、交流。
三是,部分医疗卫生机构重医疗、轻护理,随意减少护士职数,医护比例严重失调。医院医院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对护士队伍建设和护理医院整体发展规划中。由于病房护士少,病人需要的生活照顾不能满足,基础护理工作不到位,医院就让病人花钱聘护工,虽然满足了病人的生活照顾需要,但对危重病人的护理带来了安全隐患,特别是由于护工承担部分带有治疗性的护理工作,使护士应履行的观察病人病情变化的职责成为虚有,给医疗安全带来很多隐患。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有必要制定一部有关护士的行政法规。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护士应当享有的权利,规定对优秀护士的表彰、奖励措施,来激发护士的工作积极性;鼓励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学习护理知识,从事护理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二是,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通过细化护士的法定义务和执业规范,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促使广大护士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三是,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通过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配备护士、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在本机构执业护士的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护理行为,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问:护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病人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护士从事护理工作,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答:护士以其专业化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护士的专业水平、整体素质与医疗安全、患者的康复、医院服务的满意程度关系密切。临床工作中,与病人接触最多的也是护士。为了确保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具有保障病人健康和医疗安全的执业水平,条例总结我国护士管理的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护理工作。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是,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是,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问:为了稳定护士队伍,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证护士安心工作,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条例强调了政府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此外,条例还着重规定了护士执业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对护士的表彰、奖励。
关于护士的合法权利,条例作了四方面的规定:
一是,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是,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是,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四是,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于护士的表彰、奖励,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问:为了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改善护患关系,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护患关系是指以护理工作者为一方,以病人为另一方,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与护士结成的人际关系。护患关系从病人就诊即建立,直至出院后才告完结,因此,可以说护患关系贯穿于护理的全过程。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是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改善护患关系的重要方面。据此,条例明确规定护士应当承担五方面的义务:
一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即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量义务。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如,严格地按照规范进行护理操作;为患者提供良好的环境,确保其舒适和安全;主动征求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认真执行医嘱,注重与医生之间相互沟通;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指导人们建立正确的卫生观念和培养健康行为,唤起民众对健康的重视,促进地区或国家健康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是,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三是,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四是,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这实质上是对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有利于与患者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
五是,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此外,为了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护理行为的规范,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纪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纪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问:医疗卫生机构在规范护理行为、保障护士合法权益,促进护理事业发展方面负有哪些责任?
答:目前,护士都是在一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护士义务的履行需要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进行监督,护士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物质保障。据此,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三方面的职责:
一是,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护士配备是否合理,医院的工作质量,更直接影响到护理质量、患者安全。因此,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二是,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4)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三是,加强护士管理。()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在教学、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条例的公布施行,将极大地激发广大护士的工作热情,促进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护理工作。我们国家的护理事业将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将得到更好的满足。[]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0-04[引用日期05-04-4]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护士条例》答记者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引用日期04-0-]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护士条例》答记者问?.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引用日期08-08-07]
护士长:送给实习护生的忠告,受益终身!
实习护士每轮转一个科室,最早接触的人就是护士长,处理好与护士长的关系至关重要。作为过来人,护士长用真实经历给实习护士一些忠告。
、经历一:晨交班已经开始了,一位同学才一脸惺忪地跑来,头发胡乱扎着,工作衣随便披着。
这样不严谨的形象,必然让护士长对她的印象大打折扣。实习是从学生身份向护士转化的必经之路,护士面对的是病人,一个邋遢、不守时的同学,承担不起生死相托的重任。要获得护士长的好感,为将来的工作打好基础,首先要做到衣帽整齐,举止得体,面带笑容,态度诚恳。
、经历二:有一次,一个病人把大便弄得全身都是,我让一个实习护士帮着处理,她捏着鼻子,极不情愿地过来,不到一分钟扭头就走,还丢下一句“这擦屎弄尿的活我干不了”。
虽然这个同学是个例,但是,我想告诉同学们的是:护理工作表面光鲜,实际上却是琐碎、又脏又累的工作,没有强大的心理素质,是适应不了这份工作的。既然选择了护理工作,就要俯下身子,不怕脏和累。
、经历三:一次,一位同学去给病人测量血压,一会儿她慌慌张张地跑回来说:“病人没有血压。”我一惊,快步跑向病房,看到病人正好端端地坐着,悬着的心才放下来。事后我告诉学生,说一个正常人没有血压非常不恰当。她反驳说:“我就是没有测到血压,我要什么都会就不来实习了。”
医学是理性的,实习生首先要学会的就是客观看问题,理性分析问题。一个正常人测不到血压,没有分析原因就贸然下结论显然是不妥的。我们进行了一番长谈,最后这位同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实习过程中,要勤观察,多思考。有错不可避免,关键是对待错误的态度,要学会说“我错了,对不起”,才可以让以后的工作顺利进行。
4、经历四:那天,病房收了一个流浪病人,全身特别脏。安置好病人后,我听到一个同学以不满的口气批评另一个同学说:“你咋这么笨呢?让干什么你就干什么,那个流浪病人脏死了,咱们是来学技术的,不是做免费劳动力的。”
这话让我大吃一惊,也明白了最近为何大家不愿意带教实习同学。这个同学对自己要求不严格,心态消极,还影响别人,自然不会有人喜欢她,也很难和护士长搞好关系。实习护士要做好自己,不要传播负能量。
作为一名实习护士,因为在学校的时间较长,刚刚步入临床,想要和护士长处好关系无可厚非,但更应该想的是如何做好工作。
首先,要和自己的带教老师处好关系,认真地学习临床技能,毕竟从书本知识到实践,有着一定的差距。作为新人,不要拈轻怕重,怕苦怕累,应争取尽早单独上岗,做到入脑入心,真正能让带教老师放眼、放手、放心。
其次,要处理好与医生的关系。医护是一个合作的关系,要尽量配合医生做好各项工作,协调好关系,不能出了问题后再让带教老师和护士长给你打圆场。
最后,要做到干一行爱一行,真正把患者放在心里,和患者处好关系。作为新人,可以技术不完全过关,但是服务态度一定要好。
能做好这些,护士长才能放心地安排你做事
.患者王某患乙型脑炎人院,乙型脑炎的传播媒介是
A.蚊
B.虱
C.螨
D.鼠
E.蚤
[正确答案]A
试题解析:
乙脑主要通过蚊虫叮咬而传播,其中三带喙库蚊是主要传播媒介。由于蚊虫可携带病毒越冬,并可经卵传代,所以蚊虫不仅为传播媒介,也是长期储存宿主。
.男,7岁,既往有排尿困难史多年,受凉感冒后下腹胀痛,不能排尿,直肠指诊前列腺肥大,该患者首要的处理措施是
A.止痛
B.导尿
C.抗感染
D.急诊前列腺切除术
E.急诊耻骨上膀胱造瘘术
[正确答案]B
试题解析:
该患者为前列腺增生引起的急性尿潴留,可先试行导尿,若失败再行膀胱穿刺或造瘘
.分娩期产妇一旦发现子宫先兆破裂,首选的措施是
A.抗休克,静脉输液、输血
B.停止一切操作,抑制宫缩
C.行阴道助产,尽快结束分娩
D.大量抗生素预防感染
E.剖腹探查
[正确答案]B
试题解析:
分娩期一旦发现先兆子宫破裂征象,应采取措施抑制宫缩,同时争取时间尽快行剖宫产术。
4.在为患者热水坐浴时做法错误的是
A.水温为40~50℃
B.时间为5~0分钟
C.妊娠后期不宜坐浴
D.如有伤口应严格无菌操作
E.如有头晕、乏力时应停止坐浴
[正确答案]A
试题解析:
热水坐浴的水温,一般为40~c,坐浴时间为5~0分钟。女患者经期或阴道出血、妊娠后期、盆腔器官急性炎症期不宜坐浴,以免引起感染。
5.男性,6岁,大面积烧伤8小时,已静脉输液ml,判断其血容量是否补足的简便、可靠指标是
A.脉搏
B.血压
C.呼吸
D.尿量
E.中心静脉压
[正确答案]D
试题解析:
大面积烧伤患者接受输液治疗时判断血容量是否补足的简便、可靠依据是尿量,成人一般尿量在0ml/h以上时提示补液量足够。
6.癫痫持续状态首选的药物是
A.卡马西平
B.乙琥胺
C.苯巴比妥
D.地西泮
E.扑米酮
[正确答案]D
试题解析:
癫痫持续状态治疗时,首选的药物是地西泮。
7.男,0岁,腹部受伤后腹痛小时,血压80/60mmH9,脉率0次/分,腹腔穿刺抽出不凝固血液。最佳的处理措施是
A.应用止血剂
B.补充血容量
C.应用抗生素
D.抗休克同时剖腹探查
E.输血输液至血压平稳后手术
[正确答案]D
试题解析:
该患者最有可能为腹腔内实质性脏器损伤,主要表现为失血性休克,但若单纯行抗休克治疗是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必须在抗休克同时剖腹探查,手术止血。
8.一般高血压人群降压时血压水平应维持在
A.收缩压0mmHg,舒张压70mmHg
B.收缩压0mmHg,舒张压80mmHg
C.收缩压0mmHg,舒张压85mmHg
D.收缩压0mmHg,舒张压80mmHg
E.收缩压40mmHg,舒张压90mmHg
[正确答案]E
试题解析:
高血压病的治疗目的是降低血压,防止和减少并发症所致的病死率和病残率。不同人群降压目标有所不同,主要根据是否伴发糖尿病、肾病等疾病。为了防止和减少高血压的并发症,一般人群的降压目标为40/90mmHg。糖尿病或慢性肾脏合并高血压患者,血压控制目标值0/80mmHg。
9.轮椅运送患者时操作错误的是
A.下坡时要减慢速度
B.注意观察患者面色
C.上坡时患者身体前倾
D.下坡时身体尽量向后靠
E.上下轮椅时均须用车闸固定
[正确答案]C
试题解析:
推轮椅时,嘱病人手扶轮椅扶手,身体尽量向后靠,不能前倾或自行下轮椅。要随时观察病人病情,下坡时要减慢速度。上下轮椅时要固定车闸。
0.男,0岁,阑尾炎术后,需输液ml,于上午8点开始输液,其输液速度为每分钟60滴,预计该患者液体输入完毕的时间为
A.时45分
B.4时
C.4时5分
D.4时0分
E.4时45分
[正确答案]C
试题解析:
根据输液时间的计算公式先计算出所需的总的时间既可推算出液体输完的时间。
.男,50岁,经常发生肾绞痛、血尿,疑为肾结石,需做静脉肾盂造影。造影前准备下列哪项不正确
A.常规肠道准备
B.当天禁止早餐
C.鼓励饮水
D.检查前排尽小便
E.需做碘过敏试验
[正确答案]C
试题解析:
静脉肾盂造影前限制饮水6~小时,以使尿液浓缩,增加尿路造影剂浓度,使显影更加满意。
.某小儿,5个月,牛乳喂养,家长来院咨询可添加的辅食是
A.软饭
B.碎肉
C.蛋黄
D.豆制品
E.带馅食品
[正确答案]C
试题解析:
辅食添加顺序为:出生周~个月的小儿可添加流质食物,如鱼肝油、鲜果汁、菜汁;4~6个月可添加泥状食物,如蛋黄、稀粥、米糊等;7~9个月可添加末状食物,如烂面、饼干、蛋、肉末等;l0~个月可添加软碎食物,如稠粥、面条、碎菜、碎肉、馒头等。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最主要的症状是
A.慢性咳嗽
B.发作性喘息
C.晨起咳痰量多
D.继发肺部感染
E.逐渐加重的呼吸困难
[正确答案]E
试题解析:
逐渐加重的呼吸困难是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最主要的症状
4.女,5岁,因哮喘急性发作,急诊入院。护士的初步护理不妥的是
A.护士自我介绍,消除陌生感
B.立即给患者氧气吸入
C.安慰患者,减轻焦虑
D.详细介绍环境及规章制度
E.通知医生,给予诊治
[正确答案]D
试题解析:
对待急诊人院的患者应首先进行抢救。
5.对到门诊就诊的患者首先应采取的措施是
A.挂号
B.预检分诊
C.测量生命体征
D.安排候诊
E.健康教育
[正确答案]B
试题解析:
对到门诊就诊的患者首先要进行预检分诊。
6.朱某,0岁,因车祸头部撞伤,昏迷0分钟后清醒,小时后再度昏迷不醒,检查右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应消失,左侧偏瘫。该患者应考虑为
A.脑震荡
B.脑挫裂伤
C.脑内血肿
D.右侧硬脑膜外血肿
E.硬脑膜下血肿
[正确答案]D
试题解析:
硬脑膜外血肿典型的意识障碍为中间清醒期(受伤后原发性脑损伤的意识障碍清醒后,经过一段时间颅内血肿形成,颅内压增高导致病人再度昏迷)。
7.在无菌操作中发现手套破裂需采取的处理措施是
A.立即更换
B.再加套一副手套
C.用乙醇棉球擦拭手套
D.用胶布将破裂处包好
E.用无菌纱布将破裂处缠好
[正确答案]A
试题解析:
无菌操作中若无菌手套破裂或不慎被污染,应立即更换。
8.男性,9岁,因脊髓型颈椎病接受手术治疗,对其出院指导中正确的是
A.避免猛力转头动作
B.~周后症状即可完全消失
C.日常生活中减少颈部活动,尽量保持颈部固定
D.枕头高度以头颈部未压上时有一拳高为宜
E.乘坐高速行驶的汽车时,应面对正前方或正后方
[正确答案]A
试题解析:
脊髓型颈椎病患者出院后仍应加强颈都保护,防止颈部突然用力和大范围活动。由于术前病变对脊髓功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应向患者解释颈椎病的恢复过程是长期的和慢性的,并且在恢复过程中还可能有反复,应做好心理准备,不要过分担忧。日常生活中应适时活动颈部,避免颈部长时间固定在一个位置。睡觉时枕头的高度应能使人平卧时颈椎不前屈,侧卧时枕头高度应同肩宽,以使颈部肌肉松弛。乘坐高速行驶的汽车时,应与行驶方向垂直而坐。
9产妇张某,分娩时会阴部撕伤,局部红、肿、热、痛,现给予湿热敷,操作时应特别注意
A.执行无菌操作
B.每5分钟更换敷布次
C.水温调节适度
D.床单上铺橡胶中单
E.伤口周围涂凡士林
[正确答案]A
试题解析:
湿热敷部位有伤口者,应严格按无菌原则处理。
0.男,8岁,外伤后右前胸部疼痛,右胸有明显的反常呼吸运动,X线示右胸第4~8肋均为多处骨折,无气胸。应首选的急救措施是
A.吸氢
B.镇静、止痛
C.补充血容量
D.手术内固定
E.局部加压固定
[正确答案]E
试题解析:
该患者出现反常呼吸运动会严重影响呼吸和循环,急救时可以通过局部加压固定来有效控制反常呼吸。
8种药,不宜与维C联用
维生素C在临床中主要用于维生素C缺乏病的治疗以及维生素C的补充治疗,有针剂与口服制剂两种剂型,在临床应用中多采用与其他药物联用的方式起到治疗效果,因此就不得不注意维生素C与药物间的联用情况。
、复方木香铝镁与维生素C:
复方木香铝镁是一种胃黏膜保护剂,与维生素类药物联用后会干扰维生素的吸收与清除,影响维生素的治疗效果,因此复方木香铝镁应避免与维生素C联用。
、磺胺类药物与维生素C:
像磺胺嘧啶、磺胺甲恶唑等磺胺类药物与维生素C联用后一方面会增加维生素C的排泄量,降低其治疗效果;另一方面如果长期使用两种药物进行治疗时,大剂量的维生素C会促使磺胺类药物在肾脏内形成结晶,因此两种药物应避免联用。
、碳酸氢钠与维生素C:
碳酸氢钠偏碱性,维生素C偏酸性,两种药物联用会发生中和反应,使两药物的疗效均降低,因此两药物应避免联用。
4、红霉素与维生素C:
红霉素属于大环内酯类抗菌药物,在碱性环境中其抗菌作用会随着PH值的增高而增高,而维生素C偏酸性,两者联用后红霉素在酸性环境中会被大量分解破坏,影响其抗菌效果,因此红霉素不宜与维生素C联用。
5、维生素B与维生素C:
维生素B为两性化合物,其氧化性大于还原性。而维生素C具有较强的还原性,当维生素C与维生素B合用时会发生氧化还原反应,维生素C会促使维生素B破坏为还原性维生素B而失去疗效。因此维生素B不宜与维生素C联合使用。
6、维生素B与维生素C:
服用大剂量的维生素C会破坏肝脏内维生素B的合成,因此维生素B缺乏者不宜大量摄入维生素C,以免造成贫血情况。
7、维生素K与维生素C:
维生素C具有较强的还原性,而维生素K具有一定氧化性,两药物配伍后会发生氧化还原反应,维生素K易导致失效,因此两药物不宜联用。
8、钙剂与维生素C:
服用大剂量的维生素C会促使钙剂在肾脏形成结晶,因此维生素C应避免与钙剂联用。
9、环丙沙星与维生素C:
维生素C可降低环丙沙星的口服生物利用度,减少环丙沙星的吸收,从而降低其疗效。因此在两药物联用时需酌情调整环丙沙星使用剂量或者改用氧氟沙星进行治疗。
0、去铁胺与维生素C:
维生素C可以促使去铁胺对铁的络合,增加尿铁的排出量,降低其疗效,因此两药物联用期间可适当增加去铁胺的使用剂量。
、普萘洛尔与维生素C:
普萘洛尔与维生素C同时服用后,维生素C会促使普萘洛尔的平均峰值血浆浓度及药时曲线下面积显著降低,影响普萘洛尔的治疗效果。因此建议错开普萘洛尔与维生素C的服用时间或根据患者病情需要适当增加普萘洛尔的使用剂量。
、醋甲胆碱与维生素C:
醋甲胆碱为M胆碱受体激动剂,可以通过收缩支气管平滑肌,使支气管分泌增加。但与维生素C联用后,由于维生素C影响花生四烯酸的代谢,并且干扰前列腺素的产生,从而能够减小醋甲胆碱引起的气道反应,因此两药物联用期间需适当增加醋甲胆碱的使用剂量,以免影响治疗效果。
、富马酸亚铁与维生素C:
富马酸亚铁与维生素C联用后,维生素C可以促使富马酸亚铁的吸收,但同时也会增加胃肠道反应的发生几率,因此两药物联用期间需密切北京专科治疗白癜风的医院女人白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