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山说法
今天起,我们推出新的系列普法栏目“律师说法”,本次讲座由云山律所的负责人陈云山律师为大家开讲,他将根据自己在接受法律咨询及过往受理的案件,为大家开讲一堂深刻的法律课程。
有话好好说,别动手云山:前些天接受了一个咨询,案情:加害人的姐姐欠受害人弟弟的钱多年未付,受害人前去帮忙讨要,结果在要账时产生了纠纷,最后加害人趁受害人不备,带人用斧头、棍棒等凶器将受害人砍伤,受医院急救。幸好没有危及生命,现正在治疗过程中。我看了下诊断证明:脑震荡、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挫伤等共五个伤情记载,基本属于轻伤的级别。
于是也按常规的法律程序予以解答:
1、当事人问,派出所找到对方后仅仅谈话后就让加害人走了,没有对加害人采取强制措施,对不对?
:在伤情有可能为轻微伤或轻伤时,即伤情未确定的简单伤害案件,在伤情鉴定结论没有出来之前,公安机关一般不会对加害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很简单,伤害案件刑事立案的前提是鉴定结论显示伤情至少是轻伤。
2、那什么时候才能对加害人采取强制措施?
:伤情鉴定出来后,如受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级别,则加害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时公安机关应该和受害人做谈话征求意见,如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则可直接不予立案。如双方未能和解,受害人坚持公诉,则应立案并对加害人采取强制措施。但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之后,双方即使达成和解,被告人仍可能会按流程送往检察院、法院。所以,轻伤害案件的和解一般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完成最为省事。这里的省事,不仅是指当事人省事,也包括节约了司法资源。
3、加害人不赔钱的时候,会不会获得缓刑?
:加害人对民事部分未予赔偿时,显然无法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在此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缓刑。因为不赔偿受害人的态度,显然是不认罪的态度。
4、能不能向加害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
: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如果是自愿前提下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
更多的问答限于篇幅,省略掉。。。。。。
写到这里,想起了一句老话:如今打的哪是架啊,打的明明是钱。??
在没有法律之前,人类社会解决矛盾最极端的方式是:打。只不过私人之间的叫打架,国家之间的叫战争。那个时代被称为:弱肉强食。
打赢了进看守所+赔钱,医院+受罪。打架之后无非就是这么简单的两种结果。
法律就是人类文明进化的标志之一,法律的出现为解决纠纷提供了和平的方式。所以古谚讲:法律的本质,无非是以逻辑的力量代替武力的力量。从法律出现后,大部分的纠纷,其实都以法律的方式解决掉了。
可是,我们生活中为什么还老能看到各种打架呢?
1、打架流程简单,没有法律那么复杂。打架就是谁拳头硬,谁就胜!一顿拳脚之后,荷尔蒙伴着血肉横飞而激发,对某些人来说很过瘾的。而打官司太麻烦,还文绉绉的,甚至累死人都讨不到个理。所谓的决斗,无非是格式化了的打架,伟大的诗人普希金不就死于决斗吗?
2、法律不好解决的事情,暴力自会填补空间。比如,欠了债的赌徒被堵住,偷情的男女被抓住,路边见到有人在欺负人,这些事情你就是报警或去了法院起诉都作用不大,真的不大。对于放赌债的人来说,暴力威胁欠债的赌客,或许就能收回债务;对于抓住偷情的男女,丈夫再恨,奸夫的人身健康权总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有乱打一顿还不能出大事算了;对于路边有人欺负人的事情,报警无法立案,又让人恨的痒痒,这时候侠士出现将恶人暴揍一通,可能看客高兴的鼓掌,因为大路不平有人铲了。当然,类似酒后滋事、因为老婆不听话而打架等等也很正常。
总之,打架的原因总是太多,具体情况只能具体分析了。但除了黑社会展示力量的群殴之外,太多的一时冲动的打架事例。
但是,在文明社会是反对打架的。原因是:打架属于私力救济,这种救济显然置国家的法律秩序于度外。因此,任何一个社会从国家层面来讲,都只提偿:“君子动口不动手”。所以无论受害人有没有过错,只要他因为被暴力伤害成为受害人,加害人一方都必须付出足够的代价。我们最常见的一类轻伤害案件,往往打人时图一时痛快,后来经鉴定伤害后果为轻伤、构成犯罪了,又托人苦苦哀求受害人予以谅解。如果受害人谅解,一般除了足额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法定费用之外,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否则受害人是不会向司法机关出具对加害人的《谅解书》的。没有获得受害人谅解时,想判决缓刑很难。这样的结果,往往是加害人始料未及、后悔不迭的。
去年曾接待过一个很有意思的案子,两口子闹离婚期间,丈夫在楼梯上和老婆嘟嘟起来,丈夫贱脚一踢,也不知道踢到了没有(据丈夫自己说根本没踢着),反正妻子从楼梯咕噜噜下去了。后来妻子报警,其伤情被鉴定为轻伤,妻坚决要求公诉。最后的结果好像是:丈夫把共有的房屋全部给了妻子,自己净身出户。这起离婚纠纷,因为丈夫这一脚而改变了解决的方向。公安将丈夫一拘留,丈夫全面缴械,只求消去牢狱之灾。
因此,遇事冷静、文明生活,即使与人发生不快,也按法律和社会规则来行事,决不能“不合我意者,拳脚棍棒加之”。才为善。这种善,可称为“君子动口不动手”。
文稿
云山律所陈云山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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