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13日,海洋岛镇司法所解决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据了解,当事人丁某和宋某同在本辖区渔港内一艘捕捞船上工作,丁某是船上厨师,宋某是渔船管理人员。1月8日,宋某让丁某去做饭,丁某因身体感到不适而拒绝,矛盾就此产生,宋某和丁某开始互相言语攻击,随后丁某举起身边铁棍要对宋某进行攻击,宋某便开始还击,两人缠斗在一起。过程中,丁某的头部撞到甲板受伤,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经过检查治疗目前已痊愈,期间共支付医疗费、路费、营养费和误工费共计元人民币,双方针对赔付金额产生分歧。
调解中,双方各执一词。当事人丁某表示,宋某应赔偿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同时,在住院期间,因耽误工作,还需要有相应补偿。当事人宋某则表示,自己愿意赔偿丁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至于丁某提出的误工费等费用,自己不能接受。因为丁某的受伤程度不至于影响其工作,根本谈不上误工,故不同意赔偿误工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本次事件的发生宋某有直接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丁某是轻伤,并没有影响今后的工作,经过司法所调解员地劝说,丁某放弃误工产生的费用。
最终,宋某同意赔偿丁某医疗费、路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共计元人民币,并当场付清,元钱是一次性赔付,丁某今后不再要求其他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表示以后要和睦相处。
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