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控制了满身酒气的刘龙俭,在对他抽血化验并采集双方笔录后,陈兴旺与沈冬梅这才得以脱身,医院治伤。
医院初步诊断,陈兴旺“脑震荡,右颞部软组织损伤”;沈冬梅除多处外伤可见之外,“不排除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出血)”及腰椎受伤等,需进一步治疗观察。两天后,也就是8月30日的中午,医院里的受害人陈兴旺沈冬梅接到了南召县公安局南河店派出所主办此案的民警王功勋的电话。王功勋给他们通报了案件办理的结果,刘龙俭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行政拘留12日,罚款一千元。不管是受害人陈兴旺沈冬梅,还是他们的儿子陈卫国,均对这个结果出乎意外而感觉无法接受。——刘龙俭不仅仅是酒后寻衅滋事将二人打伤那么简单,而且他还有敲诈勒索、甚或拦路抢劫的嫌疑,包括酒后驾车一路狂奔十几公里在省道上将一辆大车截停,这难道只是普通的酒驾而不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即便是“寻衅滋事”,有那么严重的情节,难道还不应该以刑事案件来立案查处,怎么可以当作一桩普通的治安案件给以行政处罚就匆匆结案了事?陈卫国赶到南河店派出所,在看到南召县公安局出具的那份“召公(南)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对办案民警提出了上述疑问。办案警察说,刘龙俭是否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按分管权限,由南召县交警大队白河店镇交警中队负责办理,目前正在等待酒精检测结果出来之后才能有进展。
办案民警说,如果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是当陈卫国查看警方退回的、当时父母提交给警察的行车记录仪,为下一步诉讼准备证据时,却发现,里面那些陈兴旺沈冬梅遭受刘龙俭尾追殴打的视频内容竟然不翼而飞了——追问之下,警察答复,这部分内容已经由他们“封存”起来了,如果当事人需要,必须通过律师才能来要。陈卫国大惑不解——这些行车记录仪的证据本来就是我们提交给警方的,你们可以拷贝可以复制,但为什么要把本属于我们的东西“删除”、而不允许我们当事人自己留存证据呢?针对陈卫国及其父母的种种疑惑,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巩志芳表示:本案被害人陈兴旺、沈冬梅夫妇有被殴打的事实,公安机关首先应当给被害人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及时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这才有助于全面查清案情。如果被害人伤情达到轻伤以上,本案性质就可能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并非“寻衅滋事”。巩律师认为,对于此案的性质,到底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危险驾驶,还是抢劫,涉及案件性质的认定,还需要对本案存在的拦路索财、殴打、酒后驾驶等行为进行全面考察,这些都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才能得出最后结论。因此,虽然南召县公安局已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划上了句号。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发现案件性质并不是治安案件而是更严重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必须及时启动刑事侦查程序,以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其实,根据刑法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便在目前未经过伤情鉴定的情况下,刘龙俭的行为至少已经造成了陈兴旺夫妇二人轻微伤——那么,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微伤已经完全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进一步分析,陈兴旺与刘龙俭相距几十公里,分属两个县,他们素不相识,并无私怨,刘龙俭在光天化日之下对陈兴旺夫妇的不法侵害显然具有随机性——无非是陈兴旺夫妇“倒霉”赶上了。那么,是不是还有其他人也碰巧“赶上”过这种不法侵害?当地公安机关难道不该深入调查一下刘龙俭对陈兴旺夫妇的侵害到底是偶发还是惯犯?当前,扫黑除恶斗争进行的如火如荼,这正是人民群众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迫切要求。刘龙俭不管是他自称的“黑社会老大”,还是一个地痞村霸,其行为毫无疑问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生活的安全、健康和稳定。“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医院躺着,南召县公安局难道不应该继续调查此案,还受害者一个公道吗?方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