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一案例第63天当事人是否可以在质押合

问:当事人是否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一方到期不履行债务,

直接用质押的货车进行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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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年3月,

吴某的儿子小峰在上学的路上与同学小平发生肢体冲突,

致使小平轻微脑震荡。

小平父母要求吴某支付其医疗费5万元,

如果不支付,那么他们就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吴某一听说要起诉到法院,

害怕自己的儿子会坐牢,

便马上答应赔钱。

可是,

吴某家里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

他不得不向自己的邻居赵某借钱,

并答应将自己家的一辆货车质押给赵某。

同时,

双方约定,

如果吴某到期不归还借款,

那么其质押的货车归赵某所有。

请问,

他们的此种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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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签订质押合同时,

不得约定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

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同时,我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在本案中,

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吴某不能按时还钱则货车直接归赵某所有的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所以,在质押合同中,当事人是不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作出此种约定的。

倘若吴某到期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赵某可以将质押物货车进行拍卖,就货车进行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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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六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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