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咖律师说法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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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主任

肖志云律师

欢迎您参与节目互动

好礼等你(保存上图到手机打开抖音即可找到)车相关问题加个人   现代交通的迅猛发展,从城市到乡村,车水马龙,人们的生活美好而便利。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的道路交通事故,如恶魔一般,无情地吞噬着人们的生命,给人们、家庭、社会造成损殇。

  每起道路交通事故都有必然的因果,公示道路交通事故,敲响安全警钟,强化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通字〔〕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有的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且易滋生黑恶势力,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为依法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三、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五、实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六、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七、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八、实施“碰瓷”,为索取财物,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九、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十、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强协作配合,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快速处理、准确定性、依法严惩。一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处置、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行为人。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开展立案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收集在场证人证言,核查涉案人员、车辆信息等,并及时串并案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碰瓷”案件,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对于“碰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判,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二要加强协作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协调,解决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确保案件顺利办理。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于确需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要制作明确、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补充证据。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力量,严格依法公正审判。三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对于“碰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犯罪分子以及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应当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虽具有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应当准确把握法律尺度,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四要强化宣传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依法惩处此类犯罪的过程中,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视情通过新闻媒体、   亲人死了,反要倒赔数万元,家属认为,他们获偿的8万元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不是死者的遗产,法院的判决有误,遂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回放刹车不及时客车撞死两人

  年4月,公交司机阿东(化名)驾驶大客车沿天河区广汕公路由东向西行驶,适遇行人小薛由北往南横穿车行道,由于阿东超速行驶未能及时刹车,大客车撞倒小薛后向左越过中心双实线驶入对面车道,迎头撞上一辆中巴车,小薛和中巴车内乘客黄某当场死亡,另有25名乘客受伤,车辆损害严重。经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公交车司机承担70%的主要责任,行人小薛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家属要倒赔公交公司4万

  天河区法院一民庭法官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死者小薛应当承担30%的次要责任,那么就应该承担车辆修理费、拖车费、保管费、验车费元中的30%,以及承担赔偿大客车上受伤人员的人身损失16万元中的30%等其他费用,合计为12万多元。死者家属作为小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死者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赔偿数额已经超过了原刑事庭判决赔付给死者家属的8万元,于是法院冻结了这笔赔付金。并要求死者家属再付4万多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

死者家属8万死亡补偿费不是遗产

  死者家属认为,某区法院的判决有误。死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其亲属不需要对其生前的行为包括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死者亲属也不是法律上的监护责任承担者,因此,死者生前的行为应以死者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冻结的补偿金8万元,是作为死者亲属应得的死亡补偿费,是对死者家属的物质补偿,该财产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也不是死者的遗产,公交公司起诉要求此费用予以抵扣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也没有查明死者是否有遗产,家属是否继承了遗产的情况下就直接扣除赔偿金的做法有违法律的公正。

专家说法不调查判决有损司法权威

  对于此案出现的情况,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王权典认为:原审法院的做法从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因为法院冻结的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死者亲属依法经法院刑事庭生效判决确定应得的死亡补偿费以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

  在法律上未弄清该赔偿金的性质;另外,死者事实上没有任何遗产,法院没有去调查家属是否继承了遗产,公交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死者有遗产,这种做法有损司法权威。

四、先被夏利撞倒后被公交轧死,死者亲属找谁索赔?

连遭车撞无辜丧生

  今年9月3日下午4点,山西来京打工者王原西(化名)骑自行车去某地送电话卡,由南往北正常行驶到朝阳区东三环辅路双井桥北人行过街桥下。一辆黄色夏利正好从三环东一小胡同右拐到主路,并将王原西撞倒,王往左倒在了机动车道上。随后,一辆行驶中的路公交车右后轮轧过其头部,造成王原西当场死亡。

  事故后,朝阳交通支队对事故各方进行了询问,发现夏利司机倪某所持的驾驶证是伪造的,而且,倪某在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认定夏利司机倪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王原西与公交车司机马某无责。

焦点之一

  公交车方该不该赔

  据死者王原西的亲属梁先生说:事故发生后,经交管部门调解,路公交车司机曾经分两次拿出元钱。之后,死者王原西的父亲多次找路公交车所属单位北京巴士股份公司索赔,都遭到了拒绝。

  梁先生说,巴士公司的态度一直都非常强硬。最后一次找其索赔时,负责人说,之前赔偿给死者父亲的元钱不是公司给死者家属,而是司机本人拿出来的。现在,司机觉得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还想把钱要回去。

  王原西的父亲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他只知道如果不是巴士公司的路公交车又轧过儿子的头,儿子也许就不会死,所以才一直找巴士公司索赔。这次一听单位这么说,也就再不敢去了。

  前天上午,记者致电北京巴士公司。该公司党委工作部一位自称姓李的先生告诉记者,他们长期以来的赔偿原则都是以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为依据。既然交管部门认定当时的路公交车无责,那么他们自然也就不用赔偿。

 肖志云律师观点

  巴士公司难辞其咎

  肖志云律师说,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民事赔偿与事故分责已经不再完全对等了。肖律师的观点是:驾驶路公交车的司机与巴士公司都该承担赔偿责任。

  肖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他认为,这个事件中,路公交车虽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无责,但其行为已经与夏利车的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即导致王原西死亡,所以路司机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解释》第八条还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路公交车所属单位北京市巴士股份公司也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进:巴士公司不该赔偿

  对于巴士公司到底该不该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的问题,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的李进律师说,巴士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他说,民事侵权要依“归责”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即按照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巴士公司既然在事故中无责任,也就不用对死者亲属进行赔偿。

  李律师强调,巴士公司在本次事件中是无侵权行为的,相反,死者由于夏利车的撞击倒在了路车的车轮下,公交车当时根本没有能力躲避。所以,巴士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之二

  谁最有权私了后事

  死者亲属梁先生说,事故发生后,经过交管部门调解,夏利司机与死者父亲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规定倪某赔偿14万元。当天,倪某将10万元交给了死者的父亲,双方协商其余4万元于今年11月15日前付清。

  然而,据梁先生说,事故发生后,死者的妻子、父母等人一直在协商赔偿事宜,但真正签订赔偿调解书之时,死者妻子并不知情。后来又因种种原因,死者的妻子和两个孩子也没有拿到这笔赔偿金。于是,死者妻子和孩子也要将夏利司机倪某一起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在当初死者父亲与夏利司机签订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记者看到,死者父亲与倪某约定,由倪某赔偿王原西“各项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4万元整”。并规定倪某于年10月13日先期赔偿10万元,其余4万元赔偿金于年11月15日前付清。那么,死者父亲既然已经签订了有关的赔偿协议,作为配偶和孩子还有没有权利要求肇事司机重新赔偿呢?

  死者妻子和孩子的代理律师孙勇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都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起诉向赔偿义务人索赔。

  本次事件中,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父母、妻子和两个孩子。而被扶养人是死者的两个孩子,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他们的母亲。因此,作为赔偿权利人之一,死者的父亲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得到自己应得的赔偿,例如死亡赔偿金等。但是,在没有得到死者妻子和孩子授权的情况下,他无权向肇事司机索要原本属于两个孩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因此,他认为,夏利司机倪某还应该对死者的妻子与孩子重新赔偿。

  家中情况

  连丧两子家境堪忧

  梁先生说:半年之间,王家的两个儿子先后离开了人世。3月份,王家的二儿子在河北出事故死亡。半年以后,大儿子王原西也因车祸离开了人世。家中两个顶梁柱先后垮下,给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打击。据梁先生介绍,先后两起事故王家都是无责受害者,而且至今二儿子的事故也还没有处理完。王原西全家都是农民,指望着几亩田地谋生,父母已经年迈,两个孩子一个7岁一个9岁,也都未成年,所以,事故后的赔偿对王家人来说至关重要。

 律师点评

  肖志云律师:

  死者父亲无权私了

  巴士公司有责赔偿

  记者就此事件采访了肖志云律师。

  肖律师说,交通事故的责任和事后的赔偿是两个问题,应该分开来看。简单来说,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是两码事。路公交车在事故中虽然没有责任,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其所属单位北京巴士公司还是应该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

  另外,有关夏利司机还该不该再对死者妻子和孩子进行赔偿的问题上,肖律师说,死者的父亲根本没有与夏利司机签订调解书的权利,所以,他们所签订的赔偿协议是无效的。

  肖律师说:从亲等关系来看,夫妻之间的距离是最近的。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应是第一赔偿权利人,在无子女和配偶的情况下,父母才是第一位。所以,在没有得到死者配偶授权的情况下,父亲无权和对方签订任何赔偿协议,由此可以得出原协议无效的结论。因此,目前,死者妻子和子女可以将巴士公司和夏利司机共同列为被告,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进:

  私了协议应该有效

  妻儿仍可继续索赔

  对死者父亲有无签订赔偿协议权利的问题,李进律师也提出了不同观点。他说,死亡赔偿金应该由死者的遗产继承人得到。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因此也可以索赔死亡赔偿金。但是,在未得到死者妻子和孩子授权的情况下,死者父亲已经代表了所有继承人以及被扶养人签订赔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被代理人在事后是否认可此协议。如认可,可向死者父亲索要应得的继承份额及抚养费。如不认可,则该调解协议无效,死者父亲应返还因协议所得的14万元。作为死者继承人和被扶养人,可向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索应得的赔偿金。

  李律师还说,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其他继承人和被扶养人对协议是否认可,还要看14万元的赔偿数额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受害者所有应得赔偿的总和。如未达到,则死者亲属可以继续索要赔偿,如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则死者亲属不能再主张向夏利方索赔。

最新进展

  死者妻儿已递交诉状

  昨天下午,记者从王家代理律师孙勇处了解到,他们已经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巴士股份公司和夏利司机另行赔偿事故带来的各项损失共计元。其中精神抚慰金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

五、死亡原因和交通事故时的伤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分析

受害者在生前患有严重的肝脏疾病,偶然遭遇交通事故,身受重伤,在1年后不幸死亡。这死亡原因和交通事故时受的伤害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在日本引发了一场诉讼。日本的高级法院根据事实,作出了令人信服的判决。在此把案情介绍给读者的同时,也向读者简单地介绍日本有关因果关系的法学理论和运用在保险实务方面的相关知识。

事实概要

A(受害者)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进入一个弯道口时,遇到Y(加害者,被告)驾驶的装有货物的卡车从正面疾驶而来。由于Y在进入弯道时车速过快,抢入对方行驶的车道,撞上正常行驶的A。

A在事故中身遭重伤,经抢救脱险。但是,腿部遭到重创,腰部的肌肉受到损伤,这些伤害直接引起了急性肾功能衰竭。接着,由于大腿的肌肉坏死引起的感染无法控制,被迫锯腿以求保命。

由于A在遭遇到交通事故之前,患有严重的肝功能不全的疾病,在这种情况下,A的肝功能不全的疾病并发,GOT等指标急速上升,可谓雪上加霜。A在饱受痛苦的情况下,在事故发生一年后死亡。

X(A的家属,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以A的死因是源于肝脏病,死因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X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患者的死因和交通事故中受伤有因果关系。对X的大部分的请求予以认可,一部分的要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简单评述

 在寿险和意外险的保险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死因和保险事故之间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的问题,因为,有无因果关系将涉及到保险公司赔与不赔,而对保险金受益人来讲则是能否领受到保险金的问题,而保险金一般是数额比较巨大的。这种判断既涉及到保险公司的信誉,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并对社会的安定有一定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处理时,灵活地运用了在学术界颇有争议的因果关系的理论使得本案得到圆满的解决。为此,我们首先介绍一些与保险实务有关的因果关系的理论观点。

A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主张对因果关系进行判定,只有2种可能,就是“有”因果关系,还是“没有”因果关系。不主张可能有第三种结论。

B比例因果关系理论而比例因果关系理论则主张要对因果关系不能采用“有”还是“没有”的做法,而是根据事实关系从而判断在具体的事件中,因果关系占有多大的比例,从而根据比例来定性。

根据上述的理论观点,我们来看日本的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是如何实际运用因果关系理论的。

关于A的死因和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成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论的焦点。由于本案的事实关系错综复杂,因为,A是由于上消化道出血、肺炎、肾脏、肝脏、心脏功能衰竭、败血症等并发最后导致死亡,所以从医学角度也比较难以作出十分权威的结论。

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分析,第一,由于右腿开放性骨折造成了A的右下肢血流不畅,导致败血症的感染,形成肌肉坏死。为了保全生命而进行了截肢,但是,手术后并没有阻止败血症的进一步感染,导致死亡。第二,肝脏功能不全的加重,GTO指标的急增是由于右腿肌肉坏死导致败血症感染而致。第三,由于Y无法证实A的死亡是直接源于肝脏疾病,但是不排除加速死亡的可能性。

法院从主要病因着手,从中找到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借助比例因果关系的理论,认定A的死因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但不是全部,只有80%。另外20%的死因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付80%的保险金,而剩下的20%的请求则予以驳回。

这是一个运用比例因果关系来处理案件的一个比较成功的事例,如何正确运用因果关系的理论来处理实际生活中发生保险事件,是一个比较值得我国寿险实务界和保险消费者重视的问题。

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瞬间倒在无情的车轮下,多少个家庭因此支离破碎。一系列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一幕幕血淋淋的事实告诫我们:车祸猛于虎,安全大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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