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根据国家卫健委综合监督局6月3日消息,根据《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已将人列为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失信行为人,其中包括疫情隔离期间威胁出诊医生者。
“医学界”查阅发现,《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在年10月由28个部门联合发布,打击暴力杀医伤医、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发布部门包括卫健委、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限制措施涉及事业编制、法人资格、交通、投资以及各种补贴和优惠性政策等方面。
从发布的第二年起,28个部门每年公布一次新增失信人名单。从人、人到最新公布的人,近三年来,联合惩戒机制已处理了近名“医闹”者。这次,28部门还公布了一些典型案例,涉浙江、湖北、陕西、北京等地。
持刀威胁、堵医院大门、致医生脑震荡……这些人被行拘“年1月23日至1月27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王某医院隔离观察时,不配合医务人员工作,情绪激动,打听出诊医生情况,扬言要找其麻烦。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综合监督局昨日消息称。
除了隔离期间“口头威胁”,更有甚者,医院大楼用长凳堵住、持刀威胁医生,或用饮料瓶导致医生脑震荡:
年3月21日下午,黄某、李某因对亲友的死亡存疑,组织亲友多人,用长凳将医院住院部一楼大门堵住,医院工作人员移开堵门长凳,造成人员进出不便,医院正常秩序。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黄某、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年7月15日上午,王某怀疑患有精神病的儿医院治疗存在问题,用胳膊将主治大夫的脖子夹住、另一手拿一把橘黄色约6厘米的美工刀,顶在医生脖子下,持续约5分钟,后被该院其他职工解救,无人员伤亡。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年8月6日上午,医院7号楼二楼医务部接待室内,就其父亲的手医院医务部副主任沟通,后曹某与其发生口角纠纷并使用桌子上的饮料瓶扔到副主任头部,医务部副主任被诊断为脑震荡、头部擦伤、头皮血肿。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曹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医院门前公然叫卖专家号的人被处罚:
年5月25日,李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医三院门前,拦截路人叫卖专家号,扰乱了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据悉,《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中所提及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医院号源等破坏、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如下:
(一)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
(二)扰乱医疗秩序的;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六)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限制取得编制或担任人、补贴优惠、消费等5个方面《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中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共16条,由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实施。“医学界”整理发现,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取得编制或担任人、补贴优惠、消费、评优、公司审批备案等5个方面,如下:
一、限制取得编制或担任人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二、限制享受补贴、优惠,调整财产保险费率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
三、限制消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限制评优,向单位、社会公布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五、作为公司审批备案的重要参考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