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我要申诉!”
两年后,刑满释放的L又走进了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见到了当年的二审辩护人——我。
谈话中,L流露出对自己被围殴受伤后判刑入狱的判决结果极度不服,对我为其二审辩护仍心存敬佩。
五年前的十月,因为一起农村土地流转纠纷,L将W起诉到了X市法院,开庭的那天早晨,W组织了妻弟H等五六个社会闲散人员将驾车赶往法院途中的L拦下,实施围殴,L孤身自卫,寡不敌众,致颅底骨折、脑震荡、右肺挫伤、右侧骨膜挫伤、L3/4、L4/5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L4椎体外伤性前移、多处头皮裂伤、软组织挫伤,鲜血淋漓,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H医院,诊断为左胸部受伤。三天后,在医院护理妻弟的W自述“右足掌骨受伤”医院!
治疗终结后,经公安法医鉴定:L所受伤害为轻微伤,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W、H均为轻伤。
X市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L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L不服,坚称自己无罪。委托我作为二审辩护人,代理上诉。
根据L一直坚称自己无罪这一表现,阅卷时,我特别注意案发经过以及警方获取的证据,十分惊喜的发现——
年6月30日X市公安局S派出所出具给公诉机关的《L故意伤害一案补充侦查办案说明(一)》
“经鉴定,物证刀上未发现有人血。故未能作出DNA鉴定。”
经查,该刀系年10月14日案发后,S派出所处警民警当场扣押提取,存放于该所物证室。自此,L再未也不可能接触到该刀。
经咨询医学专家,得知——
如果L真的持该刀将H左胸捅伤,那么,该刀上必然的%的会留下血迹,也%的肯定的可以进行DNA鉴定;
联系上述《办案说明》,可以得出结论:L的刀子根本没有接触过H!
这就为L的无罪辩解做出了最好的诠释!
既然X市公安局第一次移送审查起诉时,X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发现了这一问题,并将这一问题列为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第一个问题,说明这一问题的答案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十分重要。
但是,在年8月24日X市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公诉人却未出示,一审的辩护人也未注意到这一证据!一审法院就这样认定了L持刀刺进了H的胸膛!
关于W,鉴于L不认罪,控方的证据主要是W本人的陈述和三位未曾谋面的证人的高度一致的证言,但指控L致伤W的作案工具——“铁锨”却下落不明!
年4月11日,本案的三个证人J、D、Q连续在S派出所形成了高度一致的《询问笔录》,民警对这三位证人用时均不足30分钟,期间还要让证人阅读一张余字的《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发问了内容完全相同的18个问题,三人回答内容完全相同的16个,甚至连错别字都相同!
对于案发“详细的经过”,三个证人分别如此描述:
J:W(空着手)和H(拿棍)追L(拿刀)——追上后L用刀捅H前胸——H用木板打L头部——W拿铁锨追,被L抢去——L用铁锨打H头部、砸W脚上。
Q:H用木棍打L头部——W朝L抡铁锨——L抢下铁锨打H头部、砍W右脚。
D:L从车上拿下刀——捅H胸部——H用木板打L头部——L持刀追W——W从三轮车上拿铁锨朝L比划——L抢走铁锨打H、打W右脚。
从内容分析,证人D、J的证言较完整、全面,也正是由于这两点,辩护人才有理由认为,这是虚假的。
因为:该两位证人描述的致伤经过,并非发生在同一个地点,而是在苹果交易市场上很多人围观的情况下,移动追打形成的,站在不同位置的证人D、J,必须要像拍摄电影使用的大摇臂摄像机一样,冲破人群的阻挡,目不转睛的步步紧跟,把L致伤H、W的经过清楚的看在跟里,记在心里,准备着在案发六个月之后,以证人身份煞有介事的出现在公安机关!
仔细比对发现,三位证人说法互相矛盾,漏洞百出——
D称,现场有很多卖苹果的人,我不认识:D要么不认识当时在场的本村村民Q和J,要么三人中的其中两个根本不在现场!即可以排除Q和J;
Q称,现场有很多卖苹果的人,我不认识:Q要么不认识当时在场的本村村民D和J,要么三人中的其中两个根本不在现场!即可以排除D和J;
J称,现场有很多人,我没注意有谁。即:没注意本村村民D和Q在场。
W在年10月14日《询问笔录》中则称“街上有很多人,我都不认识”。即:W本人要么根本不认识当时在场的本村村民D、Q、J,要么可以排除这三位证人案发时就在现场!
这就更加无法解释了——四个人同样都是X市S镇K村(该村常驻人口仅余人)的村民,除了J表示“没注意有谁”以外,其他三个同村人在这个现场竟然互相形同陌路了;或者是后来作证的三个证人根本就不在现场!
那么,这四个互相不认识的无法证明自己在案发现场的同村人事后又是谁组织起来的?如何取得了联系?
N遍阅卷后,我满怀希望的与T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谈出了我的重大发现和辩护思路,希望安排开庭,遗憾的是,法官说:
“王律师,你说H和W的伤不是L造成的,想为L作无罪辩护,那你说是谁造成的?基层办案水平就这样,你不能过于较真。我如果改判L无罪,那引起被害人上访怎么办?”
这个似曾相识的问题,让我联想起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研修班研修时,美籍华人物证专家李昌钰博士讲解辛普森杀妻案,当辛普森无罪获释回家后,不少人问他:
“辛普森无罪了,那他前妻究竟是谁杀害的?”
“那是警察的事!”李昌钰博士笑答。
我引用了这个段子,法官笑了:“那是在美国!”
为了说服法官,那我就暂且当一次警察吧!
我分析道:
关于H的胸伤。从本案发生经过看,被害人一方远不止H和W,还有W的儿子及其纠集来的五、六个帮凶。这一点,L从侦查阶段开始,一直反复强调,但是,侦查机关不知何故没有深入侦查下去;对于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S派出所没有及时的调取,而是在案发九个月之后,出具一份《办案说明(二)》以监控未保存为由来搪塞!不排除是被害人一方人员在殴打L时误伤H的可能!
从L的伤情L颅底骨折、脑震荡、右肺挫伤、右侧骨膜挫伤、L3/4、L4/5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L4椎体外伤性前移、多处头皮裂伤、软组织挫伤看,也可推断被害人一方远远不止H和W!
关于W的脚伤。侦查机关未找到作案工具——铁锨。案发后三天里,W一直在X医院护理其妻弟H,来回行走自如,根本显示不出右脚受伤的症状,并不像W自己在年10月17日上午在X医院《入院记录》首页上自述的“三天来,患处肿胀,不敢下地正常行走”
年8月24日本案一审庭审时,L提交了该视频证据并说明了待证事实后,一审法院没有组织当庭播放视频,没有让被害人解释说明!
期间,L的病房里多次出现不明身份的人打探L的伤情,不排除W有自伤的可能!
“你写份辩护词交过来吧,这么简单的小案子,我们不准备开庭了”。勉强听完我的分析,法官说道。
N天后,T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本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两年的监狱生活历练,L仍未颓废丧气,我相信将来的某一天,再审改判L无罪的判决书上说理部分与我的上述意见如出一辙!
握着L的手,我表示:
“你申诉,我支持!”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