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揭露河源某托儿机构导致孩子多次受伤,

声明:本人是受伤孩子的家长,相比孩子的伤疼,让我更愤怒的是东方爱婴对事件处理态度的粗暴,缺乏专业的管理方式,导致孩子一而再,再而三受伤,一边敷衍应付,一边推卸责任。为了避免更多小孩受到伤害,特向社会揭露这个毫无道德的托教机构!本人愿为下面表述的真实性承担一切后果!也希望主管部门可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本次受伤当天:年1月7日,当晚18:55,东方爱婴方面Z老师的信息截图(据该老师称,视频动手同学不小心推倒了视频中受伤同学,受伤同学往后退了一下撞到了鞋柜,检查没有伤口,头部不会疼痛)。

当晚10点钟,奶奶告知妈妈,孩子出现呕吐、头痛现象。检查后发现两处伤口渗血、浮肿、淤青(有伤口图片)

第二天:年1月8日,上午9:00带孩子去检查头部,医生诊断为头皮挫裂伤、脑震荡,48小时后如出现呕吐现象拍片。孩子一天没有上学,东方爱婴方面方面无人关心。(有医生诊断书)

下午家长下班后立即找东方爱婴方面方面了解情况,要求看视频,要求还原事实真相。

1、东方爱婴方面请来律师,当时不清楚其律师身份。

2、家长要求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东方爱婴方面认为自身无权决定,需要请示领导,但表示领导有重要的事情要处理,没时间过来。在家长强烈要求下,园长最终成功联系上倪董事。(有录音)

3、倪董事到达现场,尚未开始询问事情的经过,第一句话就是:不用看视频,正常。(有录音)

4、东方爱婴方面要求不要发布视频,原因是怕侵犯孩子隐私(但其于1月11日凌晨单方发布声明,带有视频,说话自相矛盾)

家长的基本述求是:要求还原事实真相,客观事实包括:

1、直接原因:孩子之间的冲突

2、关键原因:老师的不作为,冷漠处理

3、关键原因:管理层的管理不当。

东方爱婴方面承诺年1月10日12时给出事件发生的原委和下一步解决方案。

沟通过程中,东方爱婴方面(倪董)一直解释自己不知道事情经过,并表示震惊老师的所作所为。(有录音)

沟通后第二天:年1月9日,动手孩子妈妈于1月9日下午18:07(事情发生第三天才得知情况)发信息给受伤同学妈妈,表示慰问和歉意,并表态会对此次事件负责,受伤孩子妈妈回复:强调孩子之间碰撞是正常的,理解并原谅孩子,无法接受的是东方爱婴方面的处理方式,我们一直要求的是东方爱婴方面要还原真相,承担相应责任。

沟通后的第三天,即到东方爱婴取事件书面材料的约定时间:年1月10日中午

东方爱婴方面只准备了一份补偿协议,没有家长所要求的书面材料。(家长提出疑问:看不到我们最想要的事件说明材料,只有补偿协议,意思是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用钱就可以抹杀孩子多次受伤的事实?)

钟律师(自称同时也是东方爱婴股东之一)首先亮明律师身份,在追问后说自己是股东,并有权决定东方爱婴方面事件,期间说了一句:我的孩子要是在这里,没有人敢动!

东方爱婴方面L老师当场向家长承认:

一、在场两位老师在几次都有机会制止动手孩子的动手行为时,不作为,才导致了最后被打孩子受伤的结果;

二、既然事件已经发生了,老师没有认真检查伤口、处理伤口;

三、在家长接孩子放学时,东方爱婴方面并未向家属交代孩子受伤事件;

四、既然已经没有跟家长交代,回去以后没有告知孩子家长孩子受伤严重性,庆幸孩子家长的护理水平高、孩子的表达能力强才能及时发现伤口,及时就医,否则不敢相信后果的严重性;

五、在小孩子在第二天未上学时,老师依然没有关心和过问孩子的情况。

六、孩子出现呕吐也是我们导致的。

七、之前几次受伤我们心理也有疙瘩。(有录音)(注:在场律师及园长对该老师的所有陈述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钟律师(股东)听完事情经过,才清楚事件真相。他向家长要求给予时间重新调查,并说会对涉事老师做笔录,园长立即说了一句:“等一下,给我20分钟,我现在写着,待会可以出报告。”(有录音。园长的回应是不是太儿戏了?)

家长强烈要求谨慎处理该事件,经双方协商,东方爱婴方面老师、代表律师再次承诺:会就家长的这几点要求对涉事老师做笔录,最迟于年1月10日当天晚上18:00前发送书面材料的初稿给家长,待家长确认没问题后再盖章。

家长坚持自己的底线,诉求就是还原事件真相,深刻反思东方爱婴方面的失职和错误,以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一、如实说明整个过程,并且界定清楚责任;二、事情发生后东方爱婴方面如何整改加强管理,杜绝今后再发生类似事件;三、事情已经发生,对孩子的伤害已经造成(对身体和心理健康的影响将可能长时间存在),东方爱婴方面下一步要如何承担责任,给家长一个真诚的交代和相对满意的解决方案。

当晚19:30东方爱婴方面发来了书面材料(直接加盖了公章,并未遵守承诺提前让家长确认发文。这份材料也就是东方爱婴方面于年1月11日凌晨3:00通过其







































中科医院曝光
什么原因导致白癜风



转载请注明:http://www.naozhendanga.com/qwnzd/47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