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9日,对田宏伟律师来说是个难忘的日子,那天一大早,他陪同嫌疑人到公安派出所接受讯问,当事人却被刑事拘留了。
为了维护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田律师当天向公安机关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并与办案机关交流了意见,但仍未阻止张某某被刑事拘留。当天晚上11时许,田律师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并送往看守所羁押。这是他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来,遭遇的头一遭,当天他的心情糟到极点。他后悔,后悔自己不该陪同她去派出所;他无奈,因为他用尽了所有办法仍挽救不了张某某;他失望,因为公安机关根本听不进去律师的辩护意见。
案件发生在年3月16日,在西安市某小区,因为一只狗抓划了一辆小轿车的车门,张某某和自己的老公受狗主人邀请参与赔偿调解。因为言语不合,引发冲突,两个家庭六个人被卷入,张某某被打后立即被送医急救,辖区某派出所接警并出警。年5月,当事人张某某因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被鉴定为轻微伤,张某某的老公郭某某也被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双方进行了教育和调处,但未达成一致。年11月,对方当事人张某因尾骨骨折被鉴定为轻伤二级而引发了本案。
对于刑事辩护来说,审查批准逮捕环节是辩护的“黄金救援期”。在案件被提请逮捕的第二天,田宏伟律师就依法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关于对张某某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向承办检察官当面陈述了辩护意见,提供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辩护律师主要认为:1、指控张某故意伤害犯罪的主、客观方面证据不足。2、“被害人”伤情不排除因为自身原因摔倒所致或事后形成的可能。3、张某某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其防卫行为是必须、适度、适时、合法的,不应承担刑事责任。4、张某某不具有再犯的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5、继续羁押不符合我国鼓励投案的刑事政策等。
年11月15日,对田律师来说又是一个难忘的日子。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田宏伟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对张某某不予批准逮捕。11月15日中午12时许,张某某被释放,重获自由,田宏伟律师见证了这一时刻。
通过这次经历,让田宏伟律师深切体会到这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实施以来司法体制改革成绩的具体体现,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法律的尊重和对老百姓合法权益的维护,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律师权利的充分保障,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案件质量的严格把控,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双维护。
通过本次经历,田宏伟律师还深切感受到:在刑事辩护中辩护意见的提出的时机、提出的方式以及辩护意见的质量对成功辩护的重要性,他认为良好的沟通是成功的关键。
这起案件是田宏伟律师今年获得一起不予批准逮捕、一起无罪案件以来,又一起不予批准逮捕的成功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