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多年未归家,山东夫妻遭邻居毒打,报警

“警察同志,我要报警。”

山东省青岛市一个小区的某户人家中一名女子在电话中一边哭泣求助道。

只见他们家的客厅里两名男子扭打在一处,地上一片狼藉,两个人手边的东西都被砸了个稀碎,其中还掺杂着鲜红的血液。

二人的脸上都挂了彩,但很明显体型较弱的人处于下风。

一个小孩子在屋里面哇哇大哭,女人紧紧抱着孩子,看着眼前的一切非常无助,她只希望警方能够快点来。

她怎么都没想到事情会变成这样,甚至不知道是怎么开始的?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件经过

医院在过年前夕接到了一通急救电话,急救的地点在一户居民家中。

医护人员赶到的时候发现受伤者近乎昏迷地躺在地上,脸上已经被血迹沾满,分不清汗液和血液,没有一块完好的肉。

他被工作人员抬上担架之前嘴中还说着什么,护士趴近了听才知道他叫的是老婆孩子。

他的老婆看着很年轻,在旁边已经哭成了泪人。儿子看着三四岁的样子,紧紧依偎在母亲的怀里,害怕地看着爸爸躺在救护车上一动不动。

母子两个医院,医生给这个病人做了紧急处理,最终医生诊断出这名男子脸部多处地方骨折,并且伴有脑震荡,脸上缝了好多针,这种程度的伤已经构成了轻伤。

医院住了很长时间才出院,治疗费用已经达到了二十多万。

男子姓刘,他的老婆姓姜。

警察在刘先生清醒后前来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他究竟是被谁打成了这样?那个人现在身在何处?这桩案子会是一个什么走向?

刘先生说,打他的人是楼下的住户,至于原因他也不清楚,对方也非常莫名其妙。

他们一家三口刚刚回到青岛,打算在这里过一个年,房子年久无人居住,落满了灰尘。

今天夫妻两个决定将家中里里外外收拾一番,儿子还小,就给他找了一些玩具在角落中玩耍。

原本一家子开开心心的,突然他们听到窗外传来了吵闹声,声音中多是一些不堪入耳的言语,一开始夫妻俩没放在心上,以为是谁家夫妻在吵架。

可是骂人声音迟迟不止,两个人听着听着感觉不太对,这哪是在吵架,分明是在骂他们。

夫妻二人都很困惑,他们一年到头也不回来几次,是什么时候惹别人不快了?

污言秽语实在难听,刘先生实在忍不了了便从窗口探出身子跟对方理论,“骂什么骂?我们一家人招你惹你了?”

原本是一句非常正常的疑问句,没想到正好戳中了对方的某条神经。

邻居的骂声并未停止,急冲冲上楼用脚踹响了刘先生家的大门。

刘先生想要跟对方好好说道说道,便开了家门,没想到对方不管三七二十一开始打人。

邻居姓陈,身材魁梧,而刘先生的身材比较瘦弱,在对方面前战斗力直线下降。

很快他就落于下风,儿子看着爸爸被打哭出了声音,妻子一边抱着痛哭流涕的孩子,一边焦急望着丈夫的情况,她想要帮忙但是无从下手。

姜女士是一个聪明的人,她立马掏出了手机,想要把丈夫被打的经过拍下来,万一去警察局理论也算是一个证据。

她正在录的时候,陈先生将刘先生打的趴在了地上,他算是进入了中场休息的阶段,眼睛一瞟,瞅见了姜女士竟然在拍摄。他立马朝着姜女士走了过去,一把夺过了对方的手机。

刘先生忍着伤痛从地上爬起来,他担心妻子会受伤,先是劝说陈先生不要动自己的老婆孩子。

后来觉得自己实在是懦弱,竟然连老婆孩子都保护不了,看见桌子上的花瓶就拎了起来朝着陈先生的脑袋上砸了过去。

陈先生感受到痛感,以更加激烈的方式对刘先生施行暴力。刘先生早就筋疲力尽了,此刻的他就像砧板上的肉,任陈先生宰割。

姜女士趁着陈某的注意力不在自己身上的时候,赶紧拿出手中的电话报警,后来警车声响起,陈先生赶紧离开了。

之后就是刘先生住院治疗,警察例行询问。

夫妻二人向警方提供了视频,以为警方会将陈先生抓起来,没想到警方却说刘先生不能算单方面的受害者,因为陈先生也挨了一瓶子,据医院鉴定达到了轻伤的级别。

警方采访了陈先生为什么要这样做,陈先生说是因为刘家太吵闹,好长时间声音都不停歇,刘家人更困惑了,他们刚来哪来的噪音。

事实证明只是一场误会,陈先生却不分青红皂白就闯入刘家,将刘先生殴打。

就在刘家人以为陈先生会被惩罚时,警方却说,此案件只能算互殴。

刘先生很崩溃,自己负伤如此严重,那一瓶子难道不算正当防卫吗?

而且姜女士拍摄的并不全面,不能当作自卫的证明,警方的想法就是双方私下调解,各退一步。

刘家人很不甘心,期望法院能给一个更加公平的判定结果。

案件解读

在这个案件中你觉得刘某是正当防卫吗?还是认同警方的观点,二人算是互殴?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互殴”即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斗殴意图、伤害故意的支配下积极实施的互相侵害的行为。

两者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但是《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指出,过错一方先动手并且明显过激,在另一方努力避免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动手的话,另一方对过错方造成的伤害属于正当防卫。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陈先生明显属于过错方,而刘先生给予的一瓶子伤害也是担心对方伤害自己的老婆所采取的防御措施。

刘先生的行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还要看法院的决断。

#社会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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