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晋城男子郝某某却作为一件标的为多万元民间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审判期间,竟在法院里公然殴打申请人(要债人),导其脑震荡、左鼻骨骨折等,住院治疗15天,医疗费多元。8月19日,阳城县人民法院就对外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并依法对郝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元的决定。
原某被打后入院接受治疗
据阳城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被拘留、罚款人郝某某,系晋城市城区房地产总公司的法人代表,男,生于年6月29日,汉族,中共党员。
庭审期间,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某等人与被执行人郝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郝某某等欠债情况属实,当庭判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3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原某却再次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来,郝某某等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就是拒不还钱)。
期间,申请人原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等人在阳城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四楼办公场所协商本案执行事宜未果,被执行人郝某某语音提高,用手在申请执行人原某脸部打,同行的孙某见状也对原某进行殴打。
原某的儿子也被同时殴打住院
彼时,阳城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虽及时上前制止,但原某已口角出血,医院诊断,原某确诊为脑震荡、左鼻骨骨折等,住院治疗15天,自行支付医疗费多元。
8月16日,阳城人民法院再度宣判,并认为郝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在庄严的审判法庭内无视法律,殴打申请执行人,严重扰乱了本院的执行工作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郝某拘留十五日;罚款元,限于年8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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