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生活中,经常会听到精神残疾人犯罪不用承担责任的说法。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今天我们就来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分享精神残疾人犯罪的法律问题。
来看个实际案例
李四系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
年1月某日,李四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后持擀面杖殴打被害人张某头部,致其右额顶部、右额颞部、右侧顶枕部、额正中、左额颞、左颞顶、左颞、左顶枕部等多处头皮撕脱伤,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血肿,外伤致头皮瘢痕累计长为44.5厘米。经鉴定,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李四于年8月3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精神病司法鉴定,李四在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鉴于李四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依法从轻处罚。李四有自首情节,当庭能够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李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
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是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属于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如果是,则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如果不是,则仍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不能单以是精神残疾人而认为不负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李四虽然是精神残疾人,但实施涉案行为时并非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所以仍应当负刑事责任。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来源
深圳残疾人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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