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一、上下班路上自己摔了一跤,造成伤害,能申请认定工伤吗?不能。
原因:上下班路上自己摔了一跤,造成伤害,的确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范围内。但是,不可忘记“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句话。所以,不能断章取义。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二、因工外出期间,在娱乐场所被他人打伤,造成伤害是否就能认定为工伤?不能。
案例:某甲被公司派到某市谈合同,合同谈好后,为了感谢对方,请对方去KTV唱歌,期间与某乙发生争执,后被某乙打伤。某甲要求公司给其申请工伤遭拒绝。后某甲自己申请,人社局不认为是工伤。起诉到法院,一、二审法院均驳回。
原因:某甲虽然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但由于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刘伟与常强是工友,一次在上班期间,刘伟向常强索要6年前的借款,刘伟出言不慎,被常强用砖头砸在头部,刘伟当场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伟家属申请工伤未果,起诉到人民法院被驳回。
原因:刘伟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暴力伤害。但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
四、邱某在下班时间到了后,为了多挣到钱(计件制工资),自己留下来加班。期间不小心被脚下的物件绊倒,扭伤了腰,住院21天。是否能认定工伤?不能。
原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条虽然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工作”的条件,但不是受到事故的伤害。还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就是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五、退休前工伤、退休时仍在停工留薪期就没有工伤待遇了吗?不是滴。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
停工留薪期满经治疗伤情稳定了,经鉴定达到因工致残达到相应等级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退休前发生工伤且仍在停工留薪期的从业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影响其工伤待遇的继续享受。
六、骑非机动车车下班后顺路到菜市场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机动车撞伤,算工伤吗?看情况而定。
原因:要看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如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算;如本人负非主要责任,且符合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范围,则算工伤。
七、工伤伤情稳定后就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了吗?错。
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依据。因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经过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一定要记得去做劳动能力鉴定。
八、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缴纳工伤保险吗?不可以。
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费用。
九、工伤休息期间只能拿最低工资吗?不是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十、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吗?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认定纠纷是工伤案件当中数量最多的一类,而工伤认定、工伤待遇专业性强,容易使人误判或产生误解,给劳资关系的稳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笔者根据日常法律实践,在此选取若干工伤认定环节中容易出现的误区点并结合案例进行对比、解读,以期对读者有一定借鉴作用。
误区一:违法受伤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张某根据单位的私车公用政策购买自备小轿车一辆,上下班以及工作都自己驾车。某日上班途中,张某因闯红灯,对方来车违规变道,双方避让不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单位认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解读:违法受伤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在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条做了较大的调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而且对工伤的除外性规定也明确限定为:"故意犯罪,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相比较原规定,删除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情形,并将"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再区分机动车与否,只要不是员工本人承担主要责任,不存在法定排除情形,一般均认定为工伤。上述案例中的张某虽然自身也有过错,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半责,但最终仍然属于工伤。
另外,实践中部分企业认为如果工伤是由于员工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企业无需承担工伤责任,这种观点也是不妥的,实际上,认定工伤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心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则上工伤事故即使是员工有过错违反企业的操作规程或行为规范造成,只要不是员工因自杀、自残、故意犯罪,醉酒,吸毒等法定排外情形,一般员工只要符合工伤或者被视为工伤的情形,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其就当然享有工伤待遇。
误区二:如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者受伤属于工伤,则劳动者因无法举证将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刘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年8月,在施工过程中受伤,造成肋骨全部断裂。5个月后,刘某治愈出院,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认定,而公司认为刘某受伤已经超过一个月,再无义务申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刘某自行申报后对该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不但否认刘某受伤属于工伤,并且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做出了刘某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结果。
解读:本案例中建筑公司拒绝承认刘某受伤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当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实行举证倒置责任原则,即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不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到的伤害,而当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时,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推定劳动者受伤属于因工受到的伤害。
误区三:用人单位只要参加工伤保险就不再承担任何工伤费用
案例:某咨询公司正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包括工伤保险。李某在工作中因滑到骨折,并被认定为工伤后,单位明确告诉他,已经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所有费用都将由工伤保险报销,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解读:年1月1日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主体进行了较大改变,如原规定的工伤员工住院的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工伤员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需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由原来的用人单位承担变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但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期间的护理费,以及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所以,即使该公司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也不能代表该公司无需再为员工的工伤承担任何责任,仍有部分费用必须由公司承担。公司如欲进一步减轻自身可能承担的工伤风险,可以考虑购买适当的雇主责任险,补充除工伤保险外的企业应承担的工伤责任。
误区四、只要是在工作场所受伤,均可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1:肖某在某建筑材料厂做会计工作。年11月10日,肖某到工地为职工发奖金,一名职工因厂发给他的奖金数额不满,与肖某发生口角并向肖某大打出手,肖某躲闪不及,被打伤头部。后经医疗诊断为脑震荡。
案例2:年4月13日晚上7时,某超市促销员郑某与一男子在超市内谈话,后来两人就开始争吵,随后男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刺向郑某,造成起肺部大出血。经查该男子为郑某离异的丈夫因金钱纠纷伤人。
解读:上述两案例中,肖某可以认定为工伤,而郑某则不能,二者同样是在工作场所被打伤,结果却迥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肖某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派发奖金被打致伤,而郑某则是由于私人原因,因此前者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后者不能,相关医疗费等只能相依据民事侵权责任向其前夫索赔。
误区五、员工非正常路线上下班并已获交通损害全额赔偿后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郭某平时都是乘坐公司班车上下班。某日因送孩子上学未能赶上班车,便乘公共汽车上班,中途换车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鉴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额赔偿郭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郭某出院后,要求所在单位按工伤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支付住院期间工资。而公司认为,郭某上班不是班车行驶路线,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不能认定工伤;即使认定工伤,由于郭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厂也无须再给郭某工伤赔偿。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旧法关于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的限制,此处的上下班途中笔者建议作有利于劳动者角度的理解,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班为目的的途中。本案中郭某应被认定为工伤。
误区六、工伤赔偿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工伤员工均不能二者同时享受?
解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但《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限制性规定,各地的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目前上海的司法口径为有限兼得原则,即除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损失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同一赔偿项目的就高原则进行抵扣计算外,其他赔偿项目如一次性支付项目,专属项目等均采用兼得原则全额支持。
忠告及对策
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工伤案例。企业如果不了解法律条文的细枝末节,甚至误解法律条款的规定,就很可能出现"赔了夫人又折兵",既影响企业形象,又破坏劳资关系的和谐,增大了企业的劳资冲突和纠纷风险。
企业虽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仍应由企业自己来承担。对于工伤事故易发的单位或行业,应该如何有效地降低工伤事故带来的风险呢?笔者建议(一)对高风险工作岗位的员工,企业可以为这些人投保,当发生事故伤害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二)对于事故责任频发的企业,建议参加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以企业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由企业自己作为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险种。企业可通过参加这种商业保险,较好地的实现工伤保险责任的转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