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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内容有点长,耐心欣赏被告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汉族,文盲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于年12月26日被五常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未遂)刑事拘留,于年1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9月10日8时许,在五常市**乡**村,被告人何某某因其女友刘某某(女,36岁)要与其分手而以杀人故意用铁锤将刘某某击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脑震荡、头皮裂伤,左侧第5、6、7肋骨骨折,肺挫伤,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何某某于年12月25日在辽宁省海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凶器锤子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证明等;
3.证人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黑五)公(刑技)鉴(法临)字号;
7.现场勘验检查卷;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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