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伤的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一直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热点话题。高空抛物就像是一种隐性的危害,随机性很大,不仅仅是乱扔垃圾、污染环境的问题,重要的是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不可预料的伤害。随着我们国家加速建设的脚步,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抛物或是高空坠物的现象也越来越频繁,给人们造成了巨大的恐慌。
导致惨剧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高层建筑年久失修或是结构设计、布局不尽科学合理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容易引发事故;但另一方面,确实因为少数人缺乏公德意识和法治观念,随手丢弃物品,才酿成惨剧。
案例一
年3月9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某小区的翟女士抱着3个月大的外孙女凡凡外出散步,凡凡被一个从天而降的苹果砸中头,至今依然昏迷不醒。医生告知,凡凡右脑或失去所有功能。最终警方确定肇事者为家住该栋某单元的一名11岁女童陈某,事发时其独自在家。
案例二
年3月16号某地一名10个月大男婴被高处飞下、重约2至3公斤的大木板砸中头部,结果其额头处有8厘米大伤口,头骨“凹进去一块”。男婴目前已接受手术,但情况并不乐观,警方已介入调查。
案例三
年3月刘某下班回家途中,路过所住小区13栋一家餐馆门口,不幸被高空掉下的玻璃瓶击中头部,致其当场昏迷。刘某被诊断为颅脑损伤、脑震荡等,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八级伤残。本案最终经人民法院确认,刘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86万元,排除了15名业主加害的可能性,最终酌情确定其他名被告每人向原告补偿元。
连续发生因高空抛物引发的悲剧,良好的文明环境一方面需要道德教育,也离不开法律约束。即使是很小的一个物件,从高空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也会产生让人难以承受的冲击,甚至导致人的死亡,严重的高空抛物可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若是抛物人不明确的,将有可能是抛物人的居民共同承担。
不少高空抛物肇事者最后被锁定为未成年人,这又该如何划分责任?
如果确定是未成年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致人伤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如果高空坠物属于建筑物外立面的搁置物、悬挂物、构筑物,则有可能是年久失修,也涉及到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高空抛物是故意的,那么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等严重后果时,考虑侵害人存在着主观恶意,可能还涉及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侵害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01
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
02
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03
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4
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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