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伤害的法律责任探讨

体育伤害的法律责任探讨

(转载自《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年第2期)

[美]马修J.米顿著郭树理译

本文选自作者所著《美国体育法》(SportsLawintheUnitedStates)一书[威科集团(法律与商务)出版公司(WoltersKluwer,Law&Business)年第2版]第1部分“体育运动的组织”(OrganizationofSports)第6章“体育伤害的法律责任”(LiabilityforSports-RelatedInjuries),第73-86页。马修J.米顿,美国马凯特大学(MarquetteUniversity)法学院教授,全国体育法研究所(NationalSportsLawInstitute)所长,美国体育律师协会(SportsLawyersAssociation)主席,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员,年索契冬奥会CAS特别仲裁机构仲裁员。郭树理,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摘要:体育伤害包括对观众的伤害和对运动员的伤害。体育场馆设施的运营者对赛事观众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是有限度的,不用承担赛事的固有风险导致的伤害以及观众自身没有予以通常注意导致伤害的法律责任。运动员的伤害可能是赛事共同参与者导致的,也可能是医疗辅助人员救助或诊疗不当导致的,对于共同参与者,美国法院采取的法律责任认定标准是该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或鲁莽行为”;对于医疗辅助人员,法院通常采取“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两项标准的具体适用还要取决于法院的个案裁量。共同参赛者造成对手重伤或死亡的案件,极少会被认定为刑事案件而提起公诉,运动员因此而被法院裁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也极其罕见,除非加害人的行为被认定超出比赛规则允许的范围,造成了赛事固有风险之外的不应有的极其严重的人身伤害。关键词:体育伤害;侵权责任;注意义务;鲁莽一、对观众的伤害在普通法上,体育设施运营者对观众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法律性质。体育赛事的观众一般会被界定为“受邀者”,意思是他们是应邀请进入某一场馆来观看一场比赛或赛事的(通常是作为付费的顾客)。因此,“公共设施的所有者在此种情况下对受邀者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①,该义务要求场馆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必须维护场馆,使其处于合理的安全状态下,以防止观众因设施的正常使用而受伤。例如,在格雷诉路易斯安娜山丘赛马场案(Grayv.LouisianaDowns)②中,法院裁决马赛跑道的所有者/运营者对一名顾客跌落马下负有法律责任,因为前者未能合理地检查和移除废弃的设施、堆放的杂物、赛场地板上的其他碎片。场馆所有者所负有的保护受邀者的合理注意的一般性义务,并不会扩展到保护观众在观看体育赛事时,免受他们所承担的具体体育项目的固有风险的伤害。在考虑体育设施运营者、俱乐部或球员对一名受伤的观众的法律责任时,大多数法院都采用了通常被称为是“有限责任”的规则(limiteddutyrule)。根据该规则,“并不存在法律义务来提醒观众:观看一场体育赛事时,存在‘寻常的、经常发生的、可预见的’固有风险,例如,被飞来的物品(比如棒球)击中,法律也不会保护因此而受伤的观众”①。一般情况下,体育设施所有者如果向指定要某座位的观众提供了铁丝网后面的座位,就遵守了有限责任下的义务。一家法院在审查该有限责任规则在棒球比赛中的适用情况时———阿尔瑞德诉首都地区足球联盟案(Allredv.CapitalAreaSoccerLeague,Inc.)②,表示:“如果棒球场馆设施的运营者提供了一些有铁丝网保护的座位,来保护顾客不会被乱飞的棒球击中,运营者‘就应当被认定为免除了它们对观众进行安全保障避免被投掷或击中的棒球飞过来砸中的危险的全部责任’。即使是在观众十分拥挤的非正常情况下,并且该顾客无法获得铁丝网之后的座位,有限责任规则也是适用的。”一名评论者已经简明地进行了解释:“由于原告已经知悉该座位的危险但还是选择了该座位,体育设施运营者唯一的义务就是提供一些合理的安全设施。”③支持有限责任规则的人常常明确引用的原理是:观众们所受到的伤害,是他们自愿承担的所涉体育活动的固有风险。另外一个支持该规则的原理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偏好。这种观点的支持者坚持认为,不对体育设施的所有者课以承担组织赛事固有风险的义务,能够让所有者为满足消费者的选择而建造座位。消费者可以选择坐在受保护区域的座位,也可以选择不受保护的区域内的座位,后者不会影响他们的视线,从而使他们可以更亲密地与该特定的体育比赛接触,融入其中。在瑟蒙德诉威廉王子职业棒球俱乐部案(Thurmondv.PrinceWilliamProfessionalBaseballClub,Inc.)④中,一名观众在观看一场比赛时,被误击的棒球砸中了脸部,导致严重伤害,她要求获得赔偿,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适用了有限责任原则,驳回了她针对职业棒球俱乐部的过失诉讼请求:“(自甘风险原则)要求我们必须考察,某具体的原告是否完全明白该周知的危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是否是自愿地使她自己暴露于该风险之下。所以,我们认为,当一名具体的、具有普通智力水平的成年原告观众非常熟悉棒球比赛,该观众就承担了观看一场棒球比赛的普通风险———包括坐在体育场未有铁丝网保护区域的座位上被误击的棒球砸中的危险。“我们的结论是,理性的人都会同意如下观点,即瑟蒙德熟悉棒球比赛,也知悉被击飞的棒球砸伤的风险———她自己承认,在整个比赛过程中她是保持警惕的,在受伤前已经观看了至少7局投球与击球———而且一直坐在未有铁丝网保护的座位上,自愿将她自己置于这种风险之下。”在瑟罗塔诉全球光谱公司案(Sciarrottav.GlobalSpectrum)⑤中,新泽西州最高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主张,原告坚持有限责任规则不应当适用于比赛前的热身活动中,法院却认为:“对同一赛场上的相同的风险,仅仅根据它们是否是在比赛进行过程中当时发生的,就必须对注意义务进行分割和区别,这种要求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具有支撑理由的。”其他法院已经采纳了更广泛的法律责任标准,来处理“商业棒球比赛”引发的观众伤害事件。在爱德华德·C诉阿尔布开克市案(EdwardC.v.CityofAlbuquerque)①中,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裁决:“商业性棒球场的所有者/占有者,针对观众们负有对等的义务。观众必须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来保护他或她自己,免于遭受飞离比赛场地的物体击中的固有风险;同时,所有者/占有者必须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不得增加这种固有风险。”法院裁决:在赛前热身训练时,场馆所有者/占有者事先并没有警告,致使位于小吃部区域的一名4岁的男童被击飞的棒球砸中头部,而小吃部的桌子垂直正对着比赛场地。被告场馆所有者/占有者应对该事件负责。体育设施运营者不得增加观看比赛或体育活动而受伤的固有风险,娄诉加利福尼亚职业棒球联盟案(Lowev.CaliforniaLeagueofProfessionalBaseball)②可以作为另外一个例证,说明法院已经适用了这一法律原则。在该案中,原告面向赛场坐着,正在观看一场棒球比赛,当时球队的吉祥物,一只7英尺长的卡通恐龙,突然且未经警告,用恐龙服装伸出的尾巴从原告身后去触碰他,当原告回过头去看是什么触碰他时,一个被误击的棒球砸中了他的脸,导致了严重的伤害。法院认定,球队吉祥物的出现,并不是棒球比赛的必要构成内容。法院认为,在比赛正在进行过程中,该吉祥物用尾巴去触碰原告的滑稽动作,构成了法院应当进行裁判的法律事实,即分散原告的注意力,妨碍他看到误击的棒球飞来并保护他自己,俱乐部是否因此增加了观看棒球比赛的固有风险。③在棒球项目之外的其他体育项目中,就观众所承担的法定注意义务的性质与范围,司法判例已经有了新的发展。一开始,法院拒绝承认观众自愿承担了被飞到看台的冰球球饼击中的风险。但是一家法院认为,现在“冰球的观众面临着被飞来的球饼击中的周知的风险,这是不存在争议的”④。在年的一起案件中,一名观众被飞离球场的足球击中,一家北卡罗来纳州上诉法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有限责任原则。法院认为,没有证据可以显示,原告或观看足球比赛的一名理性的人,已然知悉被飞离球场的足球砸中的风险。⑤有的州通过成文立法,限制了体育设施的所有者与运营者的法律责任。例如,《伊利诺伊州棒球设施责任法》(IllinoisBaseballFacilityLiabilityAct)要求:被棒球或球棒击伤的观众,必须证明由于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的过失,导致他或她的座位区域前面的护栏或丝网破损(并非宽度与高度的问题),或者他或她的受伤是由于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故意或放任的行为所致。⑥就观众由于被冰球球棍或球饼击中而受伤的问题,《伊利诺伊州冰球设施责任法》创设了类似的责任豁免。⑦由于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管理和控制在比赛过程中拥挤的人群与球迷的疯狂举动,体育设施的所有者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尽管必须注意的是,主权豁免理论(thedoctrineofsovereignimmunity)可能会阻却针对政府公共机构的过失诉讼,因为政府公共机构未能有效控制人群拥挤或制止观众的疯狂举动而引发了这些诉讼。⑧一些法院已经裁决,观众们为了争夺抛上看台作为纪念品的球而引发的伤害,不是参加观看一场比赛的固有风险。在海顿诉圣母大学案(Haydenv.UniversityofNotreDame)⑨中,法院裁决一所大学负有法律义务去保护观众免于可预见的这种受伤风险:“我们认为,案件的全部事实情况证明,由于橄榄球飞向看台区域,导致观众们去抢球,圣母大学应当提前预见到第三人的争抢行为可能会引发损害结果的发生。结论是,圣母大学对乐迪萨·海顿(LetitiaHayden)负有义务,应当保护她免受此种伤害。圣母大学从其球迷对其橄榄球球队的热情中获得了利益,而且也理解这种热情。正是这种热情驱使一些观众试图将捡到的球作为纪念品。有证据显示,此前曾经发生过多起由于球迷争着去捡球而导致的使人挤压受伤事故。”二、对运动员的伤害(一)侵权责任1.共同参与者责任法院已经采纳了“注意义务的过失标准”(negligencestandardofcare)或“故意或鲁莽的标准”(intentionalorrecklessstandard)来裁决共同参与者的法律责任。少数法院适用了过失标准,该标准的基础是,当某人从事某项行为时,必须负有一种合理注意的义务,必须保护他人免于可以提前预见的伤害。但是,大多数法院已经采纳了故意或鲁莽的注意义务标准,因为,“如果参加者他或她因为常见的不小心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话”,积极参与竞技性体育赛事的热情“可能会被冷却”,①这种标准还可以阻止由于过失行为导致的体育伤害引发的潮水般的诉讼。根据故意或鲁莽行为责任标准,被告违反某一体育项目的安全规则,导致共同参与者受到伤害,并不会理所当然地承担法律责任后果(但是如果是采用过失标准的话,构成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要大很多)。正如一家法院所指出的:“政策原因同样可以替该原则进行正当性辩护,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它们本身,并不足以在身体接触型的体育项目中施加法律责任:‘即使是某参赛者的行为违反了比赛规则,而且该违规者可能会遭到该体育项目自己规定的内部纪律处罚,对该行为课以法律责任可能会从根本上改变该体育项目的性质,会打消参加者积极参加该体育活动的热情,而这些体育活动是在既定的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的,只应当由这些规则来规制它们。’”②绝大多数的州法院,只支持故意或鲁莽行为导致的体育赛事共同参与者之间的体育伤害案件,而且不会考虑比赛的层次、参与者的年龄或经验、该体育项目的组织结构。司法实践的趋势是,该法律责任原则既适用于身体接触型的体育项目(例如:橄榄球、足球、篮球),也适用于无身体接触的体育项目(例如:高尔夫球),并且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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