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quo无偿乘车rdquo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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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我们经常会搭乘同事好友顺风车,在这种无偿乘车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界定呢?近日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搭乘顺风车发生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

好意同乘,却发生交通事故

张某某与李某某是同事,且同住一个小区。一日上班,因顺路,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客车载着李某某一同前往公司。不料路上突然冲出一条狗,张某某避闪不及,车头撞上狗后又与高架立柱相撞,造成张某某轻微脑震荡,李某某颈部骨折和脑震荡。经鉴定,李某某伤情构成10级伤残,区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某在行驶过程中遇紧急情况处置措施不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未系安全带,属交通违法行为,但与本起事故无因果关系,不承担事故责任。

年4月11日,李某某就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事宜来到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首次调解,厘清矛盾焦点

调解员接到此案后,就本案关键证据进行了核实,经查明,肇事车辆属非营运性质,所购保险仅为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事故发生在李某某免费搭乘张某某车辆去公司上班的途中,且双方对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

李某某认为交警部门已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就应该对自己进行赔偿,并提出25万元的赔偿要求。张某某则表示自己是无偿给李某某搭车,并且曾劝告李某某系好安全带,以免发生危险。然而李某某不听劝告,乘坐时还打电话分神,才导致了如此严重的事故后果,损失应当由李某某自己承担。同时自己医疗费和车辆维修费也花了12.5万元,这个损失谁来承担?双方意见不一,首次调解无果。调解员发生问题的关键在于双方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程度不够。

“背靠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

为防止纠纷激化,调解员改变调解策略,采用分别做工作的方法化解纠纷。调解员首先约张某某在其公司进行沟通,并请公司负责人也参与。谈话中,为使张某某对自己的赔偿法定责任有个清楚的认识,调解员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调解员和公司负责人共同努力下,张某某表示愿意赔偿,但希望李某某能降低自己的赔偿诉求。

随后,调解员又联系李某某,阐明其未系安全带这一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通过讲解法律规定和案例的方式,厘清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为打消李某某疑虑,调解员还拿出《民法典》实施后,本市和全国各地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李某某渐渐接受调解建议,并看在与张某某同事多年,愿意降低自己的赔偿要求。

最终当事人双方在公司全体员工的见证下,达成协议:李某某的各类经济损失由张某某承担75%,李某某承担25%。

本起纠纷案中,调解员熟练应用前期已核实的证据,即:肇事车辆属非营运性质、无偿同乘、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佐证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从法理上消除了纠纷双方对该案的认识误区;在赔偿责任比例分配上,调解员针对《民法典》没有界定减轻驾驶人赔偿比例规定的棘手问题,运用以案释法结合动之以情的形式,既坚持了法律规定的无偿同乘赔偿原则,又为纠纷双方今后友好相处营造了良好氛围。

来源

普陀区司法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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