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花盆砸伤行人物业公司或担责郭敬明

1月28日播出的“重庆之声·身边说法”节目中,本所合伙人李宗文、律师罗磊应邀参加《民法典》专题“侵权责任编”的录制,为广大听众针对社会部分热点问题的新规进行了解读,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人们了解《民法典》。小编今天就将两位律师在节目中做的精彩解读,共享给大家。

案例1

花盆砸伤行人

物业公司或承担侵权责任

美好家园小区为了杜绝高空抛物行为,加固了小区的外墙并且在外墙上安装了很多摄像头。该小区的二楼住户李明喜欢养绿植。一天,李明的一盆多肉植物被风刮倒,砸上了路过的王五,导致王五脑震荡。在王五受伤后,公安机关立刻展开调查,物业公司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积极提供录像资料,从而确定了加害人李明。如果物业公司没有采取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或坠物情形的发生,那么它需要和李明一起承担侵权责任。

01为什么物业公司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呢?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02那么本次修改又有什么变化呢?

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对比新旧法规定可知,民法典增加了出现高空抛物行为的责任承担方,有利于防止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由于一旦出现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同一栋楼的居民都有可能要承担责任,潜在的行为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又不想被发现时,不但要注意楼下的行人,还要注意旁边的住户。物业服务公司为了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安装摄像头的可能性比较大,行为人还要注意不要被摄像头拍到,因此会大大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有可能会导致高空坠物的居民加强必要的预防措施,比如加固防盗网等。

合伙人李宗文

案例2

时隔十五年郭敬明终于道歉

跟民法典又有何关系?

年12月31日零时,郭敬明就当年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庄羽的作品《圈里圈外》一事在微博上道歉,并表示将把《梦里花落知多少》的全部收益赔偿给庄羽,“如果庄羽女士不愿意接受,我会把这笔钱捐给公益慈善机构”。

15年后,郭敬明终于就自己抄袭一事向庄羽道歉了!

不过这突如其来的道歉让坊间猜测不断,从时机来看,这并非他与人生的和解,也不是“人到中年”的自我觉悟与觉醒,更像是一个被裹挟的无奈选择。在郭敬明道歉的10天前——年12月21日,编剧余飞、宋方金等发布位编剧、导演、制片人、作家联名信,联名抵制郭敬明、于正;次日,这封联名信上的署名人员增加至位;之后,郭敬明参与的节目被推迟。置于这般现实语境下,郭敬明道歉的“意味”,便值得玩味。

甚至有人提出,突然道歉是因为次日生效的《民法典》第条让郭敬明心虚。虽然是无稽之谈,但把郭敬明道歉和《民法典》第条联系在一起的说法又并非空穴来风。

01怎么看待郭敬明此次道歉呢?

这个传闻说明了《民法典》条进一步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侵权者起到了震慑作用。以前仅有商标法确立了惩罚性赔偿规则,本条规定使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统一起来,同时也加强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前我们国家除对商标权以外的权利一直采用损害赔偿规则,即填补损害以使人身和财产恢复至损害发生之前的原状。有时候出现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结果罚一点钱了事,或者不疼不痒地赔一点钱,不能有效地及时遏制、制止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这种方式,对于侵权者来说,违法成本过低,违法收益过高,不利于知识产权侵权保护,还有可能反向鼓励侵权。

02郭敬明道歉跟《民法典》又有什么联系呢?《民法典》为何会如此规定?

正是因为考虑到上述原因,立法者在《民法典》条中作出明确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仔细研究该条文,我们会发现,惩罚性赔偿有三个要件,其一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追究侵权责任必先有侵权行为,这个自不必细说,值得一提的是其二“故意”和其三“情节严重”。由于惩罚性赔偿加重了责任人的赔偿负担,因此要更加严格地限制这一赔偿的适用范围。

“故意”是对侵权行为人主观要件上的限制,这就将无意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排除在外,有学者指出,这里的故意还应当限于“直接故意”,即放任自己侵权的间接故意也不纳入惩罚性赔偿的范围。而“情节严重”则是对侵权行为后果客观要件上的限制,对于一些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也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情况下,给被侵权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侵权时间长,侵权的地域范围广,侵权造成的社会影响重大等,都可以视为“情节严重”。

但同样由于《民法典》条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只用“相应的”这一定语做模糊不清的规定,因此在适用该条文时,还需要参考其他法律条文(如《著作权法》等)的相应规定,或者等待更为细化的新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出台。

从立法过程看,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每次审议修改都聚焦立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的重大关切。比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高空抛物坠物“零容忍”,完善责任认定规则;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性骚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等。新增的这些条款和制度设计,既保持了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了制度的前瞻性和开放性,更好保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律师罗磊

细说民法典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侵权责任法》是什么关系呢?创新在何处?它有着什么样的价值目标?

细致解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感受社会变迁与法律的双向互动。

01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驾驶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

私家车主好心请人免费搭车,出了事故却要付出巨额赔偿,这也让一部分人不敢发出善意的搭车邀请。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当好心车主载人不成反被要求赔偿,难免会让人“自私自利”,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发扬。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民法典增加了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客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则。

《民法典》第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实施后,好意同乘减轻责任的判决将更为常见,在防疫常态化的背景下,好意同乘给了人们更实用的防护选项,这样绿色健康又富有人情味的出行方式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这样的保护也必将鼓励更多的善意互助行为。

02生活中的“自救”行为能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助行为吗?

客人在饭店吃“霸王餐”,店方限制客人人身自由要求支付餐费;偷拍者被发现时转身就逃,被偷拍者拦住偷拍者要求删除照片……生活中类似的事情时有发生,店方、被偷拍者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自救”,但这些“自救”行为都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助行为吗?

自助行为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是传统的免责事由,在早先的司法实践中也已被运用,但相关理论始终没有登上民法,而《民法典》的出现填补了民事自助行为的立法空白。

《民法典》第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条第1款还提到了“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也就是说,民事自助行为最终还是回归了公力救济,行为人在事后可以选择报警、仲裁、起诉等方式。可是,无论自助行为结果如何,是否都要请求公力救济?规定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说明。不过,如果吃“霸王餐”的客人支付了餐费、偷拍者将偷拍照片删除,假设没有其他损害发生,从朴素的价值观出发,想来应是没有了寻求国家机关处理的必要。

03“熊孩子”致人损害,谁来担责?

由于工作繁忙或监护能力有限,生活中出现大量将未成年人或者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交由他人代为照管的现象。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履行,为委托监护。但委托监护下,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受托监护人是否需要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34条,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委托他人监护,并非监护关系的转移。监护人虽然将被监护人委托他人代为照管,但在委托监护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的,责任还应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的职责并不由此而减轻,受托人仅仅是代为履行监护人的部分监护职责,受托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综上,根据《民法典》第34条、第条规定,委托监护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顺序如下:一、实施加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以其本人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二、实施加害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损害赔偿费用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三、受托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04民法典时代,如何应对网络侵权?

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侵权责任编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改进了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避风港规则,增加了网络用户的声明权。

《民法典》第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须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完善了权利人通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的声明权,就是我们民法典条的规定,也就是网络用户认为其不存在侵权向网络提供者提交的初步证据和其真实的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会反通知权利人,让其在合理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权利人为实施前述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05新买的车存在缺陷怎么办?

《民法典》第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对于流通市场的缺陷产品,增加了“停止销售”的补救措施,完善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06发生交通事故了,应按照怎样的顺序赔偿?

《民法典》第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该条款明确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的顺序,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07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必须要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吗?

《民法典》第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医疗措施信息的保护。医务人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的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条、第条)。同时,在医疗损害责任一章,增加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责任的规则,与时俱进,在加强权利保护的同时,也有力规范了药品质量(《民法典》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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